《益阳市财政投资评审委托与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2-09 17:02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益阳市财政投资评审委托与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不断探索委托评审新机制,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湘财办〔2011〕1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益政办发〔2007〕3号)精神和我市评审工作的实际,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财政委托评审中介机构库

   通知有意向参与财政委托评审的中介机构提交备案资料,具体包括申请函、资质证明、人力资源配备、内部管理制度、主要业绩、办公地点等内容。评审中心对报名的中介机构进行考察,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建立评审中介机构库。根据工作需要,从入库的评审中介机构中再筛选几个中介机构办理财政委托投资评审准入备案手续,其手续包括:申请函、承诺书、委托协议等。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已入库的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实行动态监督,并于次年3月份进行年度复核。经复核发现与核定资质要求不相符或降级的中介机构,在未达到符合资质要求期间,暂停对其进行相应的评审业务委托。

二、关于评审业务委托

1、招标或抽签委托。评审服务费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邀请招标或抽签等方式从评审中介机构库中择优选择。采取抽签委托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从筛选的已办理财政投资评审准入备案手续的中介机构中通过邀请抽签、或抽签后实施协商等委托方式确定。

2、自主委托。评审服务费预算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时间要求紧迫的,且评审时间、质量、服务计费等方面指标统一响应的通用评审项目,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自主委托。

3、特殊委托。包括限价评审、跟踪评审、打捆评审、奖励评审及其他委托等方式的评审业务委托。

(1)按程序已实施政府采购的竣工结算项目,或通过预算评审确定的固定单价合同与工程服务类项目,以及符合城建“六类”工程(具体指:重点工程、基础设施、绿化景观、公共事业建设、商住建设和老城改造工程)的结算项目等,因其价格透明及数量变化幅度不大,实施限价评审委托。

(2)按招标、抽签及考核程序委托的评审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要求与评审业务考核情况,其后续同类工程及变更补充工程,继续委托原单位承担,实施跟踪评审委托。

(3)严格按程序完成特殊委托评审任务,且评审绩效明显的,实施增加评审委托。增加项目为:同类项目的限价评审、跟踪评审或打捆委托多项小额评审业务等。

(4)实施特殊委托的项目,其评审费用应结合评审成本与考核情况,按不高于正常计费标准的市场价协商确定。

(5)其他需要委托的方式。

三、关于评审业务的受理

    为保证评审业务委托公开、公平、机会均等,抽签时可在已报名的中介机构中邀请两家派代表进行现场监督。邀请抽签方式可结合备案入库情况按序轮番实行。所有委托评审业务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超过24小时),被选中的评审中介机构若不接受,则视为自动放弃,并在以后的半年内暂不予委托业务;对累计两次自动放弃的中介机构,其后两年内不委托评审业务。

四、关于评审质量考核

   单项评审业务自受理至评审报告完成,评审中介机构应按规定的考核标准进行单项自评(详见附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综合考评。单项考核结果直接与下阶段评审业务委托与绩效考核挂钩。

1、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暂定为半年期),单项连续2次考评得分95分以上的评审中介机构,给予奖励评审委托一次,或打捆委托多项小额评审业务。单项累计2次以上(含2次)考评得分80分以下的,不予委托评审费3万元以上的评审业务;单项累计2次以上考评得分70分以下的,不得参与下一季度的评审业务招标与抽签委托。

2、评审中介机构自评不真实,且与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综合考评分数相差10%以上的,或出现违纪现象的,均列为不良记录。凡年度内累计2次列为不良记录的评审中介机构或注册造价师,后续半年内不得参加评审业务招标或抽签委托;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审业务委托资格。

3、未办理财政投资评审准入备案手续的评审中介机构,不得参与评审业务的抽签委托;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注册造价师与技术负责人,不得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咨询工作。

4、工程造价编制报审质量考核备案。财政投资项目报审的工程造价资料,除城建“六类”、限价合同结算及非工程造价专业预算的服务性项目外,必须经报审方(或被审方)编制或审核的注册造价师(或相应专业人员)签章。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将实施对被审方注册造价师及所注册的中介机构进行考核备案。

(1)经财政评审复核后,按单项偏差(审减或审增率)进行考核,其偏差不含协定下浮幅度。已办理准入备案的评审中介机构,单项偏差在20%以上列不良记录一次。未办理准入备案的评审中介机构或注册造价师,单项偏差30%以上的,考核为“不合格”,后续半年内不得办理财政投资评审准入备案手续。

(2)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公司等中介机构,因报审单项偏差考核“不合格”或列不良记录的,单项招标代理服务费增加下浮10%—20%。年内累计2次列不良记录的,报市政府采购办与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在后续半年内,不得参与市财政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

(3)设计单位编审的工程造价预算,单项偏差在30%以上的,考核为“不合格”,其偏差不含工程量变更、计费项目增减及协定下浮幅度。单项给予设计方注册造价师列不良记录一次,年内累计2次不良记录报市造价管理站备案;单项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用计费增加下浮20%;单项偏差在40%以上的,不予计取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用。

五、关于评审服务费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512号)、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益阳市城市规划区用地和工程报建及房产登记(交易)中有关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问题的通知》(益政发〔2007〕9号)等文件的精神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结算。

六、关于绩效考核计费

1、单项非“零”核减的结算项目评审,审减金额未超过±1%的,适当计取评审服务(审减)效益费。

(1)审减额低于基本审计费的,只计取基本审计费(不下浮)。

(2)审减额高于基本审计费的,按实计取评审基本费与效益费,但单项评审计费最高不得超过评审核减金额。

2、结算评审“零”审减(无偏差)的评审结论不需要被审单位再确认;初审有偏差的评审项目,被审单位应在收到评审确认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复函或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盖章签字;逾期内不签署意见的,则视为同意。

3、评审中介机构按期未能与报审单位(或被审方)达成确认的评审结论,按下列方式处理:

(1)按期未形成初步评审结论,又无特殊原因说明的,则视为评审中介机构自行放弃。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责令评审中介机构将原件资料退回,按违约处理考核后,另行委托评审单位。因被审方原因,致使中介机构无法开展评审,经申请取消或因回避体系退出评审的,按不高于原评审费的同类项目给予置换。

(2)评审中介机构已按评审操作程序要求,完成评审通知对方而未达成被审方确认的评审结论,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商同项目建设单位确认盖章后,出具评审结论。此类结算评审项目的服务费,预先只计取基本评审费(不下浮),其审减额效益费待终审考核后再计算。计取方法为:在正常偏差范围内,最终审核减额计取效益费;在正常偏差范围以外,不计(审减)效益费,并视评审业务质量与考核情况,按预算评审偏差考核规定给予处罚。

七、关于评审档案建立

   各评审中介机构在工程项目审核完毕后,项目评审负责人将本项目的各种资料清理齐全(包括资料的顺序和完整),根据评审报告编号,及时装订成册。未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同意,不允许向外借阅和复印等,平时由评审中介机构代管,年终移交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归档保管。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益阳市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委托评审中介机构单项考核表

 

附:

 

益阳市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委托评审中介机构单项考核表

(2011年试行)

 

评审项目                                                                               评审报告编号:

考核项目

基准点

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考核细则

分值

自评分

评审中心考核分

(一)

评审

时效

30分

①原始稿

以报送评审中心签收时间为准

优先按约定时间,或按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天数80%内完成初稿计10分,延期一天扣2分;提前一天加1分。

0-10

 

 

②修正稿

以征求意见再修正时间点为准

报评审中心初核后作出修正稿计3分;参考征求意见作出校正稿计3分;按约定期察看现场取证计4分;擅自与被审单位商约扣5分。

0-8

 

 

③评审报告

以送达评审中心签收时间为准

按委托约定时间,或按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天数如期完成计8分,延期一天扣1分;提前一天加2分;响应加急完成评审加2分。

0-12

 

 

(二)

评审

质量

70分

④专业评审力量

以业务委托备案造价师为主

专业对口、分类评审计4分,中途擅自转包、调换评审人员且影响正常工作的计0分;经申请同意更换的计2分。

0-4

 

 

以三级复核为准

符合三级复核程序计6分,一、二级造价师各计2分、造价员不计分;三级签审法人签章2分;缺1级扣3分。

0-6

 

 

⑤初稿评审质量

以原始稿与修正稿比较为准

符合益阳市财评等有关文件规定的,修正±1%以内计8分,正负偏差1%以上按±4分/1%计;不响应修正而出现高价偏差扣2分/处。

0-12

 

 

以修正稿与报审价比较为准

正常偏差计10分,±3%~5%以内扣5分,超±5%扣2分/1%;格式标准,评价合理计5分,偏差扣1分/处,退回重评扣1分/次。

0-8

 

 

⑥报告审查

以评审报告为准

计价与计费规范计15分,结合现场查勘加5分;结合市场询价确定合理低价加5分;偏离合同约定扣5分/处;超范围并入评审扣2分/处;清单价与价差调整偏差扣2分/处;工程量误差±3%以上扣1分/项;定额套算错误扣1分/项,计价重复错误扣2分/项。

0-22

 

 

⑦单项评审资料管理

以评审过程为准

资料整理是否规范计±3分;现场备案记录计2分;工程量计算底稿计1分;主要设计变更、经济签证计2分。缺项扣1分/项。

0-8

 

 

⑧服务质量

以评审过程为准

整体评价满意计5分;收到书面异议扣2分/次,提出优化评审建议加2分/项。积极接受协商意见复评加2分,配合考评加2分。

0-10

 

 

自评分及考核分

合  计

单项自评情况特别说明:

 

100

 

 

备注

(1)初稿由评审单位独立完成的,报评审中心校审前的初稿为原始稿;在原始稿基础上修正并反馈项目建设单位征求意见再调整为修正稿;评审单位经原始稿与修正稿复核程序后,出具评审报告。(2)本单项考评表自2011年  月  日起实施。由评审单位自评后交由评审中心考评,自评与评审中心考评结果偏差10%以上,增加扣总分5分/1%计。

                   
 

评审中介机构负责人(加盖公章):       自评人:         自评日期:      考核人:        考核日期:

 

 

 

 

 

 

 

 

 

 

 

 

 

 

 

 

 

 

 

主题词:印发  评审委托  考核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益阳市财政局办公室   共印20份   2011年9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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