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三)
益财行罚〔2022〕232号
发布时间:2022-08-20 11:28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政府采购科 浏览次数:

   人:江西深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机构负责人:王菊珍

   地      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医药产业

               孵化园第三期 2 号厂房-C322

6000pt;mso-char-indent-count:2.0000;">据《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问题线索移交函》(2022年第5号)反映,5月12日,“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康养人才培养及示范化基地康复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益财采计2022〕04020号)(以下简称该项目)”在开标时,发现投标人“湖南启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江西深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问题,导致该项目废标。针对上述情况,我局派人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明的问题和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如下:

一、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查阅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信息,该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2,100,000元。

查阅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评标系统特征码比对记录,投标人“湖南启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江西深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上述文件创建标识码是指生成投标文件的特定软件的:版本号、ID号、软件操作者的登录信息、软件驱动锁号等所有与此软件相关的信息代码。

经询问有关当事人,以上两家供应商投标前为谋求中标,存在邀约相互配合、协商投标事宜等行为。两家供应商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家公司同一人制作,在不同电脑上传至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规定,以上两家供应商的行为符合串通投标的情形。

二、处罚决定

对于上述问题,我局已于2022年8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益财购函〔2022〕214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我局拟作出的处罚种类、依据和你单位应享受的陈述及申辩权利,你单位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鉴于你单位系初犯,主动说明真实情况,积极配合调查,所涉政府采购项目已重新招投标并确定了成交供应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考虑到你单位系受到湖南启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邀约而参与该项目的投标,且相关的电子投标文件也是由湖南启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制作和上传,主观过错较小,同时为了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微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对你单位从轻、减轻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处以17,000元的罚款。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17,000元缴入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工行桃花仑支行,账号:191202102902498163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财政厅或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益阳市财政局

    202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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