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营改增6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14-05-23 11:38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4月30日发布《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通知明确,从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实行差异化税率,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分别适用11%和6%的税率,为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5月15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湘财税[2014]43号),对我省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过程中纳税信息移交、兼营业务划分、普通发票使用等有关具体问题作了补充规定。这意味着,营业税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9个税目,交通运输业和邮电通信业两个税目已经全面完成了营改增。也就是说,届时营业税税目将由原来的9个减少到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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