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01 16:33 作者: 来源:益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近日,益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此次《通告》的发布是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降低环境噪声污染、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打好蓝天保卫战有重大意义。

  一、我市发布《通告》的背景是什么?

  2018年和2019年我市出台了《关于赫山区、资阳区、益阳高新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和《关于明确赫山区、资阳区、益阳高新区烟花爆竹禁放限售有关事项的通知》,自上述两个文件实施以来,市中心城区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得到了有效改善。根据相关规定,2018年出台的文件已失效,2019年的也即将于2024年失效,为进一步做好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根据《益阳市“打好蓝天保卫战全面提升市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市对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了本《通告》。

  二、我市发布《通告》有什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均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做出了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相关规定,制定了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政策并发布《通告》。

  三、此次《通告》与2018、2019年发布的文件有什么区别?

  一是调整了禁放区域。将原来的“赫山区、资阳区、益阳高新区全域全时段禁放烟花爆竹”调整为“部分区域全时段禁放烟花爆竹,除《通告》禁止燃放区域和地点外的其他区域倡导村、社区等基层组织通过制定或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形式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

  具体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区域范围为:

  赫山区、益阳高新区:志溪河—华常高速—长益常高铁—乡道338—银城大道—关山路—国道319—宁朱线—撇洪河—学府路—长张高速—国道536—进港公路—资江闭合区域(含相应资江水域)。

  资阳区:青龙洲大桥—白马山北路—县道013—长张高速—乡道212—拦截山水渠—资江闭合区域(含相应资江水域)。

  二是规范了零售门店布点。将原来的“2021年4月1日起,三区不再批准烟花爆竹零售行政许可”调整为“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严禁设置烟花爆竹零售门店。非禁止燃放区域内的零售经营布点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进行审批。

  四、违反本《通告》有什么后果?

  (一)对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此项工作由哪些部门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全面履行属地主体责任,牵头组织好辖区内烟花爆竹禁燃工作。公安、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应急、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居(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严格落实各项禁燃措施,切实做好管辖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禁燃工作。

  六、《通告》对市民群众有什么具体要求?

  一是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在禁燃区域内停止燃放烟花爆竹。二是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协助政府部门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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