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益阳市水务局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07 00:00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YYCR-2012-19003

  益市水务〔2012〕50号

  益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益阳市水务局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站、局直各单位:

  现将《益阳市水务局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益阳市水务局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通知

  抄送:省水利厅、市安委办

  益阳市水务局办公室 2012年6月29日印发

  附件:

  益阳市水务局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局机关及局直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生产第一、防范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业务)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局机关各科室站、局直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它负责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分管局机关各科室站、联系局直各单位的分管局领导对其分管和联系的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局直各单位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由业务归口单位负责。

  第六条 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加强对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水利行业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三、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组织或参与重大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落实局机关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

  六、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建立考核奖惩体系,落实奖惩措施。

  第七条 局规划计划科职责

  负责需报经局批准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中有关安全设施经费的落实工作。

  第八条 局水资源科职责

  指导全市水资源安全,对洞庭湖区、资水干流(益阳段)、一级支流水资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 局山丘站职责

  指导全市水库、山丘区闸坝建设,灌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中型水库、中型灌溉工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山丘区闸坝等水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条 局水土保持站职责

  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总投资100~500万元以下的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局安全监督科职责

  一、落实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二、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局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落实。

  四、负责组织局机关、局直单位以及各区县(市)水利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提出年度考核表彰奖励方案。

  五、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水利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七、负责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局后勤服务中心职责

  一、研究制定局后勤服务方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局机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局机关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安全度汛工作,对中型水库、洞庭湖区堤垸度汛安全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山洪灾害防御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 局农电站(市农村水电及电气建设管理站)职责

  指导全市小水电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小水电代燃料建设项目、装机0.2万千瓦(含)~0.5万千瓦(不含)的水电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局排灌站职责

  指导全市中型排涝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中型排涝泵站等水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洞庭湖工程管理站职责

  负责洞庭湖区治理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对洞庭湖区堤防涵闸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局水利水电工程质监站职责

  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工作,负责所管辖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 局河道湖泊管理站职责

  指导全市河道采砂防洪安全工作,负责涉河工程建设项目度汛安全监管。

  第十九条 局水利经济管理站职责

  指导全市水利经济管理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二十条 局供水工程管理站职责

  指导全市农饮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农饮项目安全生产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局城市防洪工程管理站职责

  指导主城区城市防洪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二十二条 局水利水电建设公司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水利建设工作中安全生产有关建设规定。

  第二十三条 局水利水电监理公司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落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安全生产有关监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局水利水电设计院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规程规范落实水利设计工作中安全生产有关设计规定。

  四、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局西流湾电排站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梓山村水库管理处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规程规范落实灌区、大坝及涵闸运行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明山大东口电排管理站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规程规范落实排涝泵站运行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黄茅洲大闸塞阳河管理所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规程规范落实涵闸运行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砂管办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砂石市场管理、河道采砂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条 市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物资储备管理中防火、防盗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灌溉试验中心站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灌溉试验管理运行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大通湖水管会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实行月报、季报、年报等定期报告制度。局机关有关科室站、局直各单位应按时向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提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执法等统计信息和季度隐患排查治理总结、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半年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等材料。

  第三十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站、局直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挂牌督办,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 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建立举报台账,规范受理处理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局安全领导小组对局各科室站、局直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年终考核,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当年单位不能评优评先,其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任用,年度内发生有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年度内二次及以上不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信息的单位不得评优评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安全生产是指水利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局机关及局机关大院涉及及消防、交通等安全工作由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实施管理,涉及的消防、交通等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工作资料应当同时报送局安监科。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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