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
第二条 益阳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站部、局直各单位上报的拟公开在益阳市水务信息网上的政府信息,由局保密领导小组负责保密审查。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站部、局直各单位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局保密领导小组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五条 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市保密局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市工商局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在公开前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确定是否公开。
第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站部、局直各单位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七条 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局监察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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