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发布时间:2019-03-29 07:30 作者:办公室 来源:益阳市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信息协调发布机制,保证发布的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务局制作并保存的信息,由水务局负责公开。

第三条 由水务局和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水务局申请获取其中任何一个该政府信息。

第四条 水务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公开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之前,书面征求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五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部门发出的征求意见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六条 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意见函的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七条 发布防汛抗旱灾情、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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