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水务局信息公开规定
发布时间:2016-06-12 03:25 作者:办公室 来源:益阳市水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水利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水利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政府信息。

 第三条 局办公室为本局信息公开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编制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以及受理申请人申请本厅政府信息公开等事宜。信息中心负责网站建设信息发布、网络安全、运行维护及更新、数据备份等相关工作。政法安监科负责对信息公开事项的内容进行法律审查。监察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与效能监察。局机关各科室站、局直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及时、准确、依法依规提供信息公开内容,共同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涉及本局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本局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局机构设置、职能范围、联系方式;

 (二)由本局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本局负责编制的技术标准;

 (四)本局负责的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的受理依据、条件、程序、数量标准、时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等;

 (五)由本局负责组织实施的规划;

 (六)本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七)本局负责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

 (八)本局制定的水旱灾害等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需对外公布的部门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

 (十)其他应当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依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局办公室对需主动的政府信息,根据信息公开目录明确责任单位;

 (二)局机关各责任科室站及局直各单位根据信息公开目录,拟制需公开的具体内容并进行保密审查,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交信息中心在局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或经分管局领导同意,报局办公室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三)拟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由局机关相关责任科室站及局直单位向该机关进行协调确认。

 第七条 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依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局办公室政务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局机关各科室站及局直单位职责分工转责任部门承办;

 (二)责任部门依据申请人申请内容和本部门职责提供相关内容,并依法进行保密审查,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发后报局办公室政务窗口;

 (三)局政务窗口答复申请人。

 第八条 对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受理申请的局政务窗口予以及时登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正;申请人逾期不更改、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已经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或者向申请人提供;

 (二)符合公开条件尚未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其中应当向社会公开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前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告知申请人该档案馆或者档案工作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经查实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十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变更或者保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因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公开的,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律规定的答复期限内。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权利人不同意公开,且不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组织编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次年的3月31日前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监察室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室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在20日内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举报人。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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