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水利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2-05-18 11:41 作者:市水利局办公室 来源:益阳市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章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我局提出申请,审查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示范文本;

(三)救济途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章  申请登记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积极利用益阳市水利局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条 局办公室负责依申请公开来信或来访的接收协调,局信息中心负责益阳市水利局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的接收协调,局机关各科室站(中心)、局直各单位负责具体办理

条 申请人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向本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益阳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必填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住址、工作单位及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

2.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内容描述尽量详细,如文件名称、发布日期、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3.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系。

4.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回复形式。

(二)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如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系的相关证明,委托律师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律师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及与诉讼代理相关的证明材料等)。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和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书面填写申请表,通过信函、传真的方式提出申请。

2.当面申请。申请人书面填写申请表后,到益阳市水利局办公室当面提交申请表。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局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予以确认。

3.网上申请。申请人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yy4288011.@163.com);或者通过登陆益阳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iyang.gov.cn)或益阳市水利局门户网站(http://www.yiyang.gov.cn/yysw/),在“依申请公开”专栏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或当面提交申请表的,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通过网上申请提交申请表的,同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和互联网在线申请方式申请的,还应与益阳市水利局办公室电话联系确认联系电话:0737-4288011

 对申请人的申请视情况不同分别进行登记: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当场进行登记,以申请人当面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在收到信件的当日进行登记,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局办公室在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在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并进行登记,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章      

 

 受理登记后,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核,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进行实质内容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第十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的,依法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第十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公开:

(一)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二)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除外)。

第十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四章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  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五章      

 

十七条 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补正的,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机关认为申请人说明的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十九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十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机关更正。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六章  资料归档

 

第二十  机关办理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照“一申请一卷”进行归档。归档的卷宗应包括文档目录、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行政机关答复书、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部审批资料、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材料、信函邮寄单证、申请人受领签收单据等资料。

第七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内容:

(一)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二)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  申请人认为机关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七  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机关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二十八  机关科室站(中心)、局直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制度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益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与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二十九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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