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益阳市水务局深化水利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02 07:11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益阳市水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各区县(市)水利(水务、农水)局,局机关各科室站部,局直各单位,各区县(市)水利(水务、农水)局:

《益阳市水务局深化水利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水务局党组研究,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益阳市水务局

                             2014828

 

 

 

 

 

 

 

 

 

益阳市水务局深化水利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益阳水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深化水利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总体部署,以提升社会管理能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行业发展活力为出发点,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保障国家水安全治水思路,科学研判我市水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从益阳水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入手,坚持改革创新,破解制约水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全面推进人水协调现代水利体系建设,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防洪安全、供水安全、水生态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深化水利改革,处理好上级要求与益阳实际的关系,按照水利部、省水利厅深化水利改革的总体部署,认真落实各项改革任务,把握益阳现实需求,突破改革重点难点。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考虑水利的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在坚持政府主导办水利的同时,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处理好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的关系,科学制定深化水利改革方案,深化水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充分发挥基层和群众的创造性,统筹推进各项水利改革,强化改革的综合配套和保障措施,坚持因地制宜和分类指导,增强改革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把握好水利改革任务的轻重缓急和社会承受程度,广泛凝聚共识,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

(三)总体目标

力争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事权清晰、权责一致、规范高效的水行政管理体制有效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水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基本建成,规范有序、管理严格、良性运行的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长效机制有效建立,稳定增长的水利投入机制进一步夯实,政府引导、群众为主的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全面建立,农村水利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形成有利于水利科学发展的良性机制。

二、加快水行政体制改革

合理划分市级与区县(市)事权,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分类推进水利行业企事业单位改革,创新水利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建立事权清晰、权责一致、规范高效、监管到位的水行政管理体制。

(四)合理划分事权

1、合理划分各级事权。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界定市县水利事权,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出台市县两级水利事权划分具体意见,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2、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建立市县水行政管理部门分工明确、上下联动、配合密切、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上级水行政部门对下级所承担的涉水管理任务加强指导监督,下级水行政部门对上级所负责的涉水管理事项积极配合支持。

(五)精简和优化水行政审批

1、精简水行政审批。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一律取消审批;社会组织能够承担的,一律转移给社会组织;由区县(市)管理更方便有效的,一律下放到区县(市)管理。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实行阳光审批和网上审批,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结;对取消和下放的审批事项,加强行业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考核评估问责措施。

2、优化水行政审批。研究合并市级负责项目前置性水行政许可审批,推进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审查审批项目分类合并实施。探索将小型水利工程的有关前置性水利专题纳入可研或初步设计报告一并审批。

3、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清理规范具体行政行为,明确部门、岗位权力事项,公开权力运行流程,研究制定并发布水行政权力清单。

(六)分类推进企事业单位改革

按照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深化改革的要求,理顺政企、政事关系,加快水利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探索水利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现代水利企业制度,加快推进水利行业协会、社团与行政机关脱钩,依法自治,强化行业自律。

(七)创新水利公共服务提供方式

积极培育水利公共服务市场,对适合企业或社会组织承担的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技术服务等水利公共服务,推行政府购买,探索建立减灾防灾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三、推进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坚持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强化节水优先、提效控需,建立水权制度,培育水市场,充分发挥水价的杠杆作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扎实推进资江流域管理,建立事权清晰、分工明确、运转协调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八)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水资源论证制度。把水资源论证作为产业布局、城市建设、区域发展等规划审批的前置条件。完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涉及公众利益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2、健全取用水管理制度。完善水资源取水许可制度,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推动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监测预警机制,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强化取用水过程监督管理。

3、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考核机制。健全覆盖全市的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体系和监控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水资源安全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水利与环保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

(九)推进水权制度建设

根据水量分配,强化用水总量控制,确定取用水总量和权益,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塘库确权登记。

(十)深化水价改革

落实《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水价管理试行办法》,合理确定农村供水水价,保障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

(十一)推进“志溪河、兰溪河”(简称“两河”)流域管理

1、完善工作机制。加快建立流域管理协调机制、联合监督检查机制、流域管理重大行政事项听证机制。全面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水量与水质、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关系,强化流域管理的部门协调和区域协调,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流域管理工作机制。

2、扎实推进两河治理工程。按照优化水质、改善生态的总目标,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等制度体系,引导经济结构调整,合理进行产业布局,使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四、建立健全水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推进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探索符合益阳水资源条件的城乡水生态文明建设模式和水生态补偿机制,完善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和治理机制,促进河湖休养生息。

(十二)构建河湖水生态保护机制

1、建立水利工程建设生态标准体系。注重河湖生态治理理念。在项目规划中,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生态条件和水文化特色;工程设计中,注重河湖水系连通,优先采用生态材料和措施,尽量减少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工程建设中,注重维护水资源自然循环,尽力保持河湖坡岸的自然状态。

2、健全河湖规划约束机制。完善河湖管理、河道采砂、岸线保护规划体系。完善河道等级划分,推行河湖分区分级管理,明确河湖开发利用和保护要求,合理利用河湖资源,有序推进河湖休养生息。

3、推进河湖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红线管控。开展河湖水域岸线确权登记,依法确定江河湖泊水库等管理和保护范围。加强河湖空间用途管制,严格管控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落实补偿制度。探索建立河湖水域生态红线制度,划定河湖生态管控线。

4、健全完善河湖管理和监督责任机制。明确河湖管理职责,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因地制宜推行河长制等管理责任机制。完善河湖管护标准体系和监督考核机制,开展河湖管护的监督考核工作。

5、完善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和治理机制。落实生态空间开发管制制度,依法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健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推行单户承包、联户承包、股份合作、农村新型主体参与等水土流失治理模式。

(十三)推进城乡水生态文明建设

开展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推进水生态文明示范乡镇建设。健全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制度,建立水利风景区动态监管和退出机制。

(十四)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加快建设和完善对资水、安化上游及库区、重要水源地、重要水生态修复治理区和蓄滞洪区的生态补偿机制,确定水生态敏感区名录,推动建立公共财政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水生态补偿投入机制。开展水生态补偿试点,探索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投入、设立补偿基金等多元化补偿模式,推动建立流域上下游不同区域的生态补偿协商机制,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补偿。

五、深化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

坚持建管并重,强化水利建设管理和运行管护,突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模式创新,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管理严格、良性运行的水利建设和管理新机制。将南县、沅江市确定为试点县。

(十五)创新水利建设管理模式

1、完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完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制,因地制宜推行项目代建制、总承包等模式,提高水利工程专业化、社会化建设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集中管理模式,研究推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分类集中招投标。完善县级水利建设管理中心。

2、创新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新机制。落实农田水利建设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健全部门分工协作制度,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强化规划引领和约束作用,县级人民政府以县级水利规划统筹开展农田水利建设。

完善以奖代补、先建后补、项目扶持等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护和监督,实现建设责任主体由政府到受益群众的转换,县乡水利部门加大技术指导和监管,实行项目全过程公开透明化。鼓励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农田水利工程的项目申报、建设实施、建后管护等具体工作,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农民群众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建立规划引领、政策引导、村民自建、民主管理、政府验收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新机制。

(十六)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监管制度

1、完善水利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和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市县两级水利工程建设监管体系。按照工程规模和重要程度划分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事权,严格参建各方质量与安全责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

2、建立关键环节长效监管机制。完善项目决策、资金分配等相关制度,健全工程招标、设计变更、验收结算、资金拨付等关键环节监管机制,完善水利项目稽察、后评价和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3、完善水利市场监管体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按照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实行招投标透明化管理。建立健全专业齐全、技术权威、定期考核、资源共享的水利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积极开展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招投标和合同履约行为,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加强和创新水利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

(十七)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护制度

1、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根据事权划分,明确水利工程管护主体,建立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水利工程管护制度。

小型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资产由农民用水户协会持有和管护。

2、推进确权划界。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新建水利工程确权划界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推进,适时启动已建水利工程确权登记,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3、落实管护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应从水利建设基金中划出不低于30%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优先保障公益性、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基本支出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4、完善管护模式推进大中型水利工程管养分离,培育和规范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市场,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专业化队伍承担工程维修养护,探索推行水利工程物业化管理。

鼓励小型水利工程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搞活经营,搞好管护。支持条件允许的地方采取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六、完善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坚持政府主导,健全公共财政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鼓励和吸引广大群众、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形成支撑水利可持续发展的稳定投入机制。

(十八)完善公共财政水利投入政策

1、切实加大财政预算投入。完善项目前期工作储备机制,稳定前期工作投入渠道,持续争取中央、省财政投入。加大市县各级财政预算水利支出,保持水利建设财政预算投入增幅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加大对县级水利投入政策落实的考核,建立县级公共财政水利投入与市级以上资金安排挂钩的制度。

2、加强水利基金等规费征收。进一步落实好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政策。积极拓宽水利建设基金来源渠道,推动完善政府性水利基金政策。推动落实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的政策。推动落实按比例足额上解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

(十九)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水利建设

1、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新机制。研究把引调水工程、水源工程建设等作为吸引社会资本的重要领域,对于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制定政府激励和补贴机制,鼓励政府部门以股权投资方式引导示范和带动社会资本投资水利建设,积极推进水利项目PPP(公私合作)等融资模式。对于经营性为主的水利工程,探索建立特许经营制度。

2、加强水利投融资平台建设。通过资产盘活、资本运作、项目开发和企业经营为水利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拓宽融资平台。推进有条件的县建立水利融资平台,不断提高水利投融资公司融资能力。

3、引导群众筹资投劳。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综合采用以奖代投、以奖代补、“一事一议”等奖补政策,鼓励受益农民投资农村水利工程建设。

七、健全基层水利管理体制机制

加强乡镇水利站建设,推动农民用水户协会发展,强化基层水利队伍建设,健全基层水利管理体制,提升基层水利建设、管理与服务能力。

(二十)加强乡镇水利站标准化建设

1、健全机构理顺体制。进一步健全机构,确保一乡一站;理顺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县级水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对乡镇水利站的管理权限;保障基本支出,确保人员经费和公益性业务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2、开展乡镇水利站标准化建设。多渠道筹措资金,乡镇不管站达到机构健全、编制合理、人员到位、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技术装备配置齐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行高效。

(二十一)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

1、加快建立农民用水户协会。依托小农水重点县、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农村水利项目,加快建立农民用水户协会,力争实现全覆盖。

2、规范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规范组建程序,完善注册登记制度,加强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建设,完善民主议事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实现全过程信息公开,推动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和服务能力,使其成为相关工程建设、运行维护、水费计收、水事纠纷调解等事务的实体化组织。

3、加强对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培育和扶持。出台支持政策,为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建设提供良好的政策法规环境。加大各级财政支持力度,对农民用水户协会所管理工程的运行管理及维修养护给予适当补助。县乡水利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制度。

(二十二)强化基层水利队伍建设

加强基层水利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明确岗位要求,实施按岗聘用。在乡镇水利站等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中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基层水利员需定期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发证上岗。

八、加强水利法治建设和科技创新

坚持依法治水,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保障良好的水事秩序;坚持科学治水,加大科技创新力度,驱动水利改革发展。

(二十三)全面加强水利综合执法

1、加强水利综合执法能力建设。加强水利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构建完善市县两级综合执法网络,充实基层执法力量。以资江流域综合治理为重点,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改革。

2、建立健全水利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建立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建立健全水利综合执法与水利业务管理、许可审批与监督检查、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建立健全区域、部门间的联合执法机制。健全水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二十四)加强水利科技和人才队伍建设

1、推进水利科技改革。改革水利科技投入方式,采用招投标等市场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重点支持事关全市水利长远发展的战略问题以及重大水利建设项目的研究。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加强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水利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健全水利人才引进培养机制,加大干部交流培养力度,开展水利院校与基层水利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展联合办学,建立水利基层人才定向培养机制,推行订单培养方式,为基层单位培养水利实用人才。

九、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市水务局成立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水利改革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区县市水利部门切实承担起深化水利改革重任,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总体推进深化水利改革工作。

(二十六)细化工作方案

市水务局对深化水利改革任务进行分解,各责任单位要制定单项实施计划,细化实化改革措施,明确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和阶段性目标,保证改革积极、有序、平稳推进。各区县(市)水利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深化水利改革实施方案报市水务局备案,并抓好组织实施。

(二十七)健全工作机制

市、县水利部门建立系统内部分工明确、运转高效的联动机制,强化与发改、财政等部门的协调沟通,确保水利改革有序推进。在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健全水利改革信息报送和动态跟踪机制,及时掌握各地改革进展及存在的问题,加强改革任务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切实解决突出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十八)加强监督考核

市、县水利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明确水利改革工作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将深化水利改革纳入到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项目安排等挂钩,确保各项改革目标任务有效落实。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