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6-01 06:25 作者: 来源:益阳市水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水利风景区建设是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水利风景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科学、合理利用水利风景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等有关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风景区是指以水域(水体)或水利工程为依托,以保护水资源、提升水工程、优化水环境、建设水生态、传播水文化为宗旨,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在保证水生态环境和水利工程功能(如防汛、灌溉、供水、发电等)正常发挥前提下,配置以必要的基础设施和适当的人文景观,可以开展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水利风景资源是指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能对人产生吸引力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三条 水利风景区划分为两级:国家级和省级水利风景区。

我省水利风景区的设立、申报、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风景区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风景区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纳入全省水利建设竞赛考核范围。

第六条 引入市场机制,广泛开辟资金渠道,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风景区建设。积极争取发改、财政、国土、环保、建设、旅游等部门的支持。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土保持保护良好、管理规范的景区单位安排一定数量的引导奖励资金。

第二章 设立与申报

第七条 设立水利风景区,应当有利于加强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保障水工程安全运行,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第八条 省水利厅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每年定期组织对申报的省级水利风景区进行评价考察、评审,对申报的国家级水利风景区进行初审,并向水利部推荐申报。

申报设立省级水利风景区,由景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提出水利风景资源调查评价报告、规划纲要和区域范围,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同意申报后报省水利厅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评定,由省水利厅公布,并报水利部备案。

申报设立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的单位,原则上要先评定为省级水利风景区满一年,经建设发展后自评达到国家级水利风景区标准,或已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风景区(如全国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4A级以上旅游区等)。

申报设立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由景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水利风景资源调查评价报告、规划纲要和区域范围,省水利厅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依照《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审核并推荐,经水利部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评定,由水利部公布。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属于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规划论证、项目设计应当统筹考虑水利风景区发展;有条件建设水利风景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将水生态、水景观、水文化、水科普以及安全设施建设内容纳入工程投资总体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条 水利风景区设立后,应当在两年内依据《水利风景区编制规划导则》编制完成水利风景区规划。水利风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十一条 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利风景资源评价;

(二)水利风景区的发展目标和范围;

(三)水利风景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水利风景区的环境承载能力分析;

(五)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

(六)水利风景区投资及效益分析。

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应当与有关水利规划、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水利风景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景区和保护地带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和文化设施等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水利风景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水利风景区规划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一般要求为乙级及以上。

第十四条 国家级水利风景区规划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水利厅审核,报水利部审定;省级水利风景区规划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水利厅审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水利风景区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水利风景区的建设与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结合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进行。

(一)新建水利工程应将水土流失防治、生态建设和保护以及工程所在区域自然、人文景观的保护纳入工程建设规划,并统筹道路、通信、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已建水利工程可结合工程的扩建、改造、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工作统筹水利风景区建设。

(三)水利风景区的维护要与水利工程的维护有机结合。

第四章 保护、利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管理与保护制度,保证水利风景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 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水、土、生物以及人文资源的保护工作,对宜林、宜草区域按照生态和美化要求修复植被,并按照有关要求有效处理垃圾、污水等;应当提供良好的卫生、服务、消防、救护等公共设施,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水利风景资源可实行有偿使用。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可对进入景区的游客、车辆进行收费管理。开展旅游经营活动和进行收费应当依照旅游、物价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水利风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必须经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养殖及各种水上活动;

(二)采集标本或野生药材;

(三)设置、张贴标语或广告;

(四)各种商业经营活动;

(五)其它可能影响生态或景观的活动。

第二十条 水利风景区内禁止各种污染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破坏生态的行为,禁止存放或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第二十一条 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和指路牌,险要部位应当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牌,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保障设施,定期对游览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并有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和有效处理能力,确保水工程的正常使用和游览安全。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每年向水利部报送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省级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省水利厅报送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

第二十三条 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发生变更的需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水利风景区相关变更情况应及时报省水利厅。

第二十四条 湖南省水利风景区实行动态监管。对评为省级水利风景区三年以上的景区,由省水利厅水利风景评审委员会根据水利风景区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进行复查,达不到《评价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评价标准》要求的,报省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同意后予以摘牌。

第五章 奖 

第二十五条 在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利用国家级或省级水利风景区范围内水利风景资源的;

(二)经审定设立的水利风景区,未在两年内编制完成规划的;

(三)未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活动的;

(四)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人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五)未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造成水体污染、生态破坏或出现安全事故的;

(六)从事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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