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市水务发〔2013〕145
关于进一步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6-11-07 03:17 作者:局办公室 来源:益阳市水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各区县(市)水务(水利、农水)局,高新区社会工作部:

为进一步推进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切实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持续发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效益,现就我市进一步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宣传引导,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农民用水户协会解决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管脱节的问题,做到了工程管理、维修、使用的责、权、利的统一,它是农民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自主管理和服务,是当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一种有效模式,由群众民主协商,自愿参与形成。县乡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辖区内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情况,利用各种宣传媒体,继续深入宣传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相关知识、作用,推广好的典型与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氛围。特别是要通过正确的舆论引导、公开管理、民主决策等方式,让群众直接参与协会管理来调动群众的积极性。

二、争取政府重视,加大扶持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建设

农民用水户协会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生事物,要从政策、资金层面上进一步争取政府出台相关文件继续重视农民用水户协会发展,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落实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为农民用水户协会发展创造基础条件,争取地方政府明确相关部门、灌溉管理单位等有关各方在用水管理事务中的责任、权利与义务。要加强与发改、财政、民政、农业等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规划立项上争取发改部门的支持,争取财政部门民办公助项目支持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配合做好建立支持农民用水户协会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管护经费的奖补机制,争取民政部门对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注册登记实行优惠或免惠,协助做好执法管理工作。要制定政策鼓励协会作为实施主体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对农民用水户协会作用明显的区域,可优先申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

三、明确工程权属,全面发挥农民用水户协会的作用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水管单位合理确定用水户协会的工程管理区域,明确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对各类工程逐一进行造册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对协会管理的工程颁发产权证书。对新建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在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确权划界。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的工程可由协会集体管理,可以通过产权改革方式由个人或村民小组管理;通过租赁、拍卖、承包等产权制度改革的工程在理顺资产后也可协商由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要尊重农民用水户协会在工程管理上的自主权、自治权,充分发挥协会作用。

四、强化技术指导,提高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管理效能

农民用水户协会是一种农村基层组织,由群众参与,服务百姓,技术力量薄弱,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技术指导。要加大对协会成员的培训力度,定期举办培训班,加强水法规、用水管理、民主意识等方面的培训,组织协会间的交流学习,大力提升协会组织、管理与服务能力。要进一步明确协会的职责和任务,帮助建立、完善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协会运作有章可循;要进一步加强协会在项目规划、水量调配、水价制定、水费收缴、信息公开、工程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切实提高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管理效能。

五、深入开展调研,切实解决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困难

农民用水户协会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理顺用水秩序、节约水资源、水费收取、改善灌溉条件等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从运行情况来看,还存在着群众参与意识不强、灌溉水费收缴困难、协会资金短缺、工作人员报酬低、管理效率不高等问题,各地要深入开展调研,了解农民用水户协会运行中的问题,及时反映群众的诉求,加大扶持政策、工程管理、农业水价、制度改革等工作的研究,向政府提出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意见与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困难,为协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六、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健康发展

如何对农民用水户协会进行监督管理,没有现成的管理模式与成熟的管理办法,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后评价制度与目标考核体系,明确考核指标,对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织管理、用水管理、工程管理、信息公开、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对绩效突出的农民用水户协会及成员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七、明确目标任务,实现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全面覆盖

各地要把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建设作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的重点来抓,把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全部由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作为工作目标。要成立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的领导班子,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安排工作经费。

益阳市水务局

2013年11月16日

(益阳市水务局办公室                    2013年1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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