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6-19002 【益水发〔2016〕75号】
关于印发《益阳市水务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等三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12 03:39 作者:局政安科 来源:益阳市水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局机关各科室站,局直各单位:

现将《益阳市水务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益阳市水务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益阳市水务局合同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水务局
2016年11月28日


益阳市水务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依据法定职责制定并发布的涉及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效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等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由局政策法规与安全监督科负责合法性审查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  起草科室站应向局政策法规与安全监督科提交下列材料: 1.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制定的目的、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权利义务等具体规范和执行程序,解释部门、施行时间以及其他有关规定);2.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发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3.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采纳情况;4.其他材料。

第五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时,科室站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局内相关科室站意见。需要征求区县(市)及专家意见的,应向有关区县(市)水务(利)局和专家学者征求意见。有关科室站及区县(市)水务(利)局应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见。

涉及相关部门职责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及时进行沟通和协调。

第六条  对于征求意见中的不同意见,按下列步骤与方法进行协调:1.局内相关业务科室站有不同意见的,由办公室会同起草科室站与相关业务科室站进行协调;不能达成统一意见时,报分管局领导决定;2.与相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由起草科室站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分管局领导出面协商解决。

第七条  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科室站应将会签后形成的送审稿送政策法规与安全监督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2.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3.是否与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4.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等事项;5.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6.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政策法规与安全监督科应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科室站,并说明理由:1.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2.超越起草科室站法定职权范围;3.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不由规范性文件设定事项的;4.相关方面对送审稿内容有较大争议且依据较为充分;5.与本部门原有规范性文件不衔接、不协调或存在严重冲突又未提出处理意见的;6.其他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情形

第九条  政策法规与安全监督科应当将退回重作的送审稿按本制度程序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没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制定规范性文件条件不成熟,政策法规与安全监督科可以做出停止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局政策法规与安全监督科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对同意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科室站报局党组会议决定后方可发布。

第十一条 局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与安全监督科报请益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三统一工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并由政策法规与安全监督科登记存档。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益阳市水务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合法性审查工作,促进我局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水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依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涉及本市水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1.贯彻落实上级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2.研究制定水利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水利建设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流域规划、水资源规范及其专业规划、建设方案,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土保持以及供水、污水处理等方面的重大行政措施);3. 研究和决定机关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等方面的重大问题;4.研究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事项以及局管干部的职务任免、调动和奖惩事项; 5.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6,其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四条  局政策法规与安全监督科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起草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时,科室站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局相关科室站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及时进行沟通和协调。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起草科室站可以邀请局政策法规与安全监督科和法律顾问参加前期的有关调研、论证等工作。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起草科室站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决策的可行性说明;2.涉及其他部门重要职责的,提交相关部门的意见;3.支撑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依据;4.与该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众参与等资料5.局法律顾问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与安全监督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1.决策主体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2.重大行政决策在合法性方面的基本分析及结论;3.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和意见;4.要求听证的,必须起动听证程序,征求广大群众意见;5.有必要向市政府提出的问题;6.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政策法规与安全监督科应将重大行政决策送审稿退回起草科室站,并说明理由:1.起草科室站送审稿与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相抵触;2.超越起草科室站法定职权范围;3.相关方面对送审稿内容有较大争议且依据较为充分;4.其他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情形。

第九条 局政策法规与安全监督科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对同意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送审稿由起草科室站报局党组会议决定后执行。

第十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由政策法规与安全监督科报请益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三统一工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第十一条 对涉密的重大行政决策,参与合法性审查的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益阳市水务局合同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规范我局合同签订行为,加强对合同的监督,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合同是我局与具有缔约资格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与安全监督科负责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  需经合法性审查的合同应具有以下内容: 1.合同标的。2.数量和质量。3.价款或报酬。4.履行期限。5.履行地点与方式。6.违约责任。

第五条  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起草科室站应提供局法律顾问的书面意见,无局法律顾问书面意见的不予审查。

第六条  合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为以下几项:

 1.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即审查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具体包括:(1)对法人的资格审查。(2)对其他组织的资格审查。(3)对自然人个人的资格审查。

 2.审查合同形式是否合法:审查合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合同是否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为根据,判断合同内容中是否存在会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并分析合同无效情况下产生的法律后果。

 4.审查合同签订手续是否合法:(1)对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者登记或者备案的合同,审查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手续;(2)对约定须经公证方能生效的合同,审查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3)对附有生效期限的合同,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4)对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合同,除了要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还应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5.合同履行程序是否合法:审查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需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与安全监督科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对同意签订合同的送审稿由起草科室站报局党组会议决定后签订。

第八条  局政策法规与安全监督科对签订后的合同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益阳市水务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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