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益阳市水务局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9 09:04 作者: 来源:益阳门户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关于印发《益阳市水务局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水务(水利、农水)局,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站,局直各单位:

    《益阳市水务局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局党组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水务局

                                                                2016年11月29日


益阳市水务局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水行政审批及技术审查行为,提供高效、便捷、透明的政务服务,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规调整审批事项和程序。

2.简政放权。合理确定各层级水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审批权限,减少市本级审批事项,由区县(市)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水利事项尽可能将审批权限下放区县(市)管理。

3.规范高效。切实精简前置审批事项,推动涉水行政审批事项分类合并实施,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查、一并办理”。

4.严格监管。谁审批、谁监管。

二、主要任务

(一)精简审批事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规定,做好水利部、水利厅取消和下放水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和落实工作,做到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合并的合并,该调整的调整。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水利工程规模大小、项目对社会安全的影响程度、技术复杂难易程度,对市本级水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调整,分类确定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益阳市水行政审批事项权限表》附后)。

(二)简化审批程序

在水行政审批中,市水务局水务窗口具体负责市水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对审批事项的法规依据、申请材料、流程进展、执行人员一次性告知行政审批相对人,并负责办结告知。行政审批科室站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初审,委托技术审查机构开展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机构审查结论出具行政许可文书,上报分管局领导审核。技术审查机构根据行政审批科室站的委托对需要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技术审查,出具评审意见。相关科室站各负其责,主动作为,共同协作,实现行政审批网上线下无缝对接。

(三)规范审批服务

项目单位编制技术审查或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等工作,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外,企业可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对中介机构出具假报告、假认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严肃查处。审查审批中所涉及的评估论证或专家评议,由相应的审查审批职能部门承担费用,但因技术报告编制深度、质量等问题导致重审的除外。

(四)严格审批责任

各科室站要坚定不移地落实改革任务,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责任人所在行政机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和情节轻重,严肃追究责任:1.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进行审批;2.没有法律依据擅自增加审批条件或环节;3.对符合条件的审批项目拒绝办理或超时限办理;4.不执行首次办理登记制、首问负责制或一次性告知制。

附:益阳市水行政审批事项权限表


附件

益阳市水行政审批事项权限表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市级权限

县级权限

1

市级立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1、四、五级堤防工程。

2、中型水闸除险加固。

3、新建小Ⅰ型水库。

4、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工程。

5、中型灌溉、排涝泵站。

6、总投资1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水土保持工程。

7、1000立方米/天~5000立方米/天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

8、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河道治理类项目(含中小河流、引调提项目等)。

9、装机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新建或改扩建工程。(中央及省级财政农田水利项目规模由省厅审定,区(县、市)按审定的规模编制实施方案,市本级审批实施方案;省级下放或跨市州的河流治理、堤防新建加固、水电站建设等项目,需报省厅进行规划符合性核准。)

1、小Ⅱ型水库。

2、小Ⅱ型水库(水闸)除险加固。

3、小型灌区渠系配套改造工程。

4、小型灌溉、排涝泵站。

5、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水土保持工程。

6、农村集中供水工程1000立方米/天以下的由县审批。(中央及省级财政农田水利项目规模由省厅审定,区县(市)按审定的规模编制实施方案。)

2

水工程建设规划  同意书审批

市内资水一级支流,跨区县(市)河流(河段)、湖泊,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至2.5万千瓦的水电站工程。

县域范围内资水二级支流,河流(河段)、湖泊,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工程。

3

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在面积10km2以上的内湖、资水一级支流及其他跨区县(市)行政区域的市级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域内(含渠道、水库)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单位(业主)。

省、市权限以外的

4

取水许可审批

1、日取地表水3万立方米以上8万立方米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的项目取水。

2、日取地下水0.3万立方米以上0.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取水。

3、设计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上2.5万千瓦以下的水力发电企业取水;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上、30万亩以下的灌区灌溉取水。

4、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漂流项目用水、矿井项目疏干排水。

5、在县级行政区域边界河流或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项目取水,且取水量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权限以下的。

1、日取地表水3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取水。

2、日取地下水0.3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取水。

3、设计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的水力发电企业取水;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灌区灌溉取水。

4、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漂流项目用水、矿井项目疏干排水。

5

水资源论证

1、日取地表水3万立方米以上8万立方米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的项目取水。

2、日取地下水0.3万立方米以上0.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取水。

3、设计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上2.5万千瓦以下的水力发电企业取水;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上、30万亩以下的灌区灌溉取水。

4、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漂流项目用水、矿井项目疏干排水。

5、在县级行政区域边界河流或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项目取水,且取水量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权限以下的。

1、日取地表水3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取水。

2、日取地下水0.3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取水。

3、设计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的水力发电企业取水;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灌区灌溉取水。

4、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漂流项目用水、矿井项目疏干排水。

6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验收

1、市级立项且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挖填土石方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

2、省级立项且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下、5万平方米以上或挖填土石方量在10万立方米及以下、5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

3、省水利厅委托的生产建设项目。

省、市级立项但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下或挖填土石方量在5万立方米及以下的项目下放到县级审批。

7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跨区县(市)大中型灌排工程设施

县域内中小型灌排工程设施

8

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涉河管理事项审批

市管河流,包括一级支流及跨区县(市)区域的河道采砂作业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县管河流

9

洞庭湖区河道、湖泊、洲滩的开发利用许可

洞庭湖区洲滩所建砂场、碎石场等临时性项目

10

水库注册登记

中型水库

小型水库

备注:1.安化县水行政审批事项权限详见《关于印发〈益阳市水务局赋予安化县水务局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益水发〔2016〕46号)。

2.如上级对市、县水行政审批事项权限作出新的调整,以新的调整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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