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益阳市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14 17:20 作者: 来源:益阳市水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

《益阳市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相关科室站,局直各相关单位:

《益阳市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水务局

2018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益阳市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提高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局水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水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行政执法中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 水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条  水行政执法事前主要公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

(一)执法主体。公示内设执法科室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和《水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包括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水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水行政执法方式、步骤、时限、顺序和流程等。

(五)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举报。公开负责本单位纪检监察或纪律监督部门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四)行政征收。行政征收的项目、标准、征收主体及对象,依据及征收流程。

第五条 水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程序如下:

(一)水利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梳理《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公开;

(二)水利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制定《水利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公示;

(三)水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公示;

(四)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的公示,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水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七条 水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对水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部门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按照 “双随机”抽查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部门向社会公示;对抽查发现问题的市场主体,依法做出处理后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水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部门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说明。

第八条 水利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明确专人专责。执法活动承办部门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和责任人负责执法信息的公示上报、更新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 水利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公示信息的审核,办公室负责公示信息的审定,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由机关网站负责部门在机关网站上发布。

第十条 建立水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水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经承办部门调查核实后,及时澄清、更正。

第十一条 市水务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水利发展改革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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