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会第74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许可对象:市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在市管河道、湖泊以及其它跨区县行政区的重要河段兴建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航道的工程和拦河、跨河、穿河、临河的闸坝、桥梁、码头、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等设施及铺设跨河管道、缆线(简称建设项目)。
2、由省委托市审批的建设项目。
3、在市管河道干流建设需在大堤、主要间堤上开口的建设项目。
: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对河势稳定、水流流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不妨碍行洪;不影响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的安全;不影响防汛抢险;建设项目防洪标准与措施适当;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符合水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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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里河段地形图(比例尺:1/500-1/5000)。
许可程序:
→窗口受理并初审→市河道站经办人审查市河道站站长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窗口下达准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人的,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应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其申请无效;
拟定审查意见,报局领导签发审批决定;
在获取工程建设方案批准后,在依法办理开工手续之前,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后,发给《益阳市建设项目占用河道位置界限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发送给申请人。
许可时限:15个工作日,听证和防洪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此办理期限内;
许可收费:不收费。
局纪检组、监察室;监督电话:(0737)4288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