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许可项目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09-10-16 00:00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一、许可事项:市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120号)第14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13条、第14条。

许可对象:市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

四、申报材料:

计划部门同意立项的批文及有关部门批文各一式叁份;

开发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平面图和设计总图;

④变更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申请人还应提交变更水土保持方案的说明文件、申请变更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建设单位(业主)委托具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的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一式十份等。

→窗口受理并初审→水土保持科经办人审查→水土保持科科长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窗口下达准予行政许可通知书→窗口送达当事人

,必要时组织现场查勘,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

发送给申请人。

15个工作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修编时间,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

不收费

局纪检组、监察室;监督电话:(0737)4288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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