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管水利基建项目(含避洪设施和水库建设)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09-10-16 00:00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一、许可事项:市管水利基建项目(含避洪设施和水库建设)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二、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许可对象:

由市立项的水土保持项目;由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投资、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km 2 以上或涉及土地总面积小于50km 2 的水土保持项目;跨区、县(市)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项目;

洞庭湖区水利基建项目包括防洪、蓄洪、水利血防、排涝、河道整治工程;

市中、小型灌区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在实施过程中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的已批复的中、小型灌区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单机500kw(含)- 2000kw(不含)的水电站项目;水利地方电网建设110kv以下的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跨区、县(市)行政区域的农村水电项目;

: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资质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的初步设计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须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申请报告一式四份;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其中对立项过程简化,不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需提交文件依据;

《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图集》、《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工程初步设计地质勘测报告》等文件各9套;

其他需要的相关资料(含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移民安置、防洪评价、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等有关专题报告及批文)各4份。

许可程序:

→窗口受理并初审→计财科经办人审查→计财科科长审查→分管领导审批→窗口下达准予行政许可通知书→窗口送达当事人

窗口提出申请;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人的,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应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其申请无效;

计划财务科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负责人进行专题审查,必要时召开专项审查会;

政务窗口将行政审批决定及时发送给申请人。

许可时限:1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或专项审查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许可收费:审批不收费

局纪检组、监察室;监督电话:(0737)4288383。

附件二

一、许可事项:市管水利基建项目(含避洪设施和水库建设)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二、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许可对象:

由市立项的水土保持项目;由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投资、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km 2 以上或涉及土地总面积小于50km 2 的水土保持项目;跨区、县(市)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项目;

洞庭湖区水利基建项目包括防洪、蓄洪、水利血防、排涝、河道整治工程;

市中、小型灌区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在实施过程中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的已批复的中、小型灌区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单机500kw(含)- 2000kw(不含)的水电站项目;水利地方电网建设110kv以下的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跨区、县(市)行政区域的农村水电项目;

: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资质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的初步设计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须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申请报告一式四份;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其中对立项过程简化,不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需提交文件依据;

《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图集》、《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工程初步设计地质勘测报告》等文件各9套;

其他需要的相关资料(含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移民安置、防洪评价、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等有关专题报告及批文)各4份。

许可程序:

→窗口受理并初审→相关业务科室经办人审查→相关业务科室科长审查→分管领导审批→窗口下达准予行政许可通知书→窗口送达当事人

窗口提出申请;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人的,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应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其申请无效;

相关业务科室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负责人进行专题审查,必要时召开专项审查会;

政务窗口将行政审批决定及时发送给申请人。

许可时限:1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或专项审查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许可收费:审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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