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行政许可项目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09-10-16 00:00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一、许可事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

许可对象:依法应由市批准立项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1、符合水功能区划。

2、污染物排放物符合国家和省标准。

3、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申请单位(个人)应提交下列材料(4套):

1、该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2、申请报告。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1)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4、建设项目所属地域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的意见。

许可程序:

→窗口受理并初审→市河道站经办人审查市河道站站长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窗口下达准予行政许可通知书→窗口送达当事人

(1)申请单位(个人)向市水利局行政许可审批窗口报送申请资料,资料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个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湖南省益阳市水利局行政许可窗口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

(2)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单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经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后,提出专家预审意见,技术审查时间不包括在规定期限内。

(4)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或对环境影响很小的,不需单独召开专家评审会,须征求相关业务处(局)的意见。

(5)根据技术评审和相关业务处(局)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审核意见;技术评审和相关业务处(局)审查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6)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在审批该项目前,可以召开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的意见。

(7) 局主管领导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重大项目由分管局长审定报局长签发决定。

(8)行政许可决定由局行政许可窗口按照相关行政许可规定的要求送达。

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益阳市水利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许可收费:不收费。

局纪检组、监察室;监督电话:(0737)4288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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