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界定办法》的政策解读(含音频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18 14:16 作者: 来源:益阳市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一、出台背景

  金塘冲水库是《长江流域综合规划》《长江流域防洪规划》《资水流域综合规划》中明确的洞庭湖水系资江尾闾地区重要防洪工程,是一座以防洪为主,结合灌溉、发电,兼顾航运、生态等综合利用的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具有巨大的防洪效益和不可替代的防洪作用。项目建成后,洞庭湖水系资水尾闾10个堤垸防洪标准将从现有的10年一遇提高到30年一遇,益阳中心城区和桃江县城可分别从现在的50年、30年一遇提高到100年、5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该工程设计总库容2.14亿立方米,其中防洪库容1.6亿立方米。附属电站装机4×5万千瓦,年平均发电量6.47亿度。工程涉及移民搬迁3064户11107人。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移民合法权益,规范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679号令)、《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务调查规范》(SL442-2009)、《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金塘冲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湘政函〔2022〕34号,以下简称《禁建通告》)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资水金塘冲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湘政函〔2023〕13号),借鉴省内椒花、涔天河、大兴寨水库等类似工程建设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界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条,分为总则、搬迁安置人口界定、生产安置人口界定、移民搬迁安置户界定、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界定工作责任和程序、附则,现解读如下:

  第一章 总则

  (一)适用范围与移民人口类别

  《办法》第二条规定,适用于金塘冲水库工程建设淹没区、淹没影响区、工程建设区(以下简称“三区”)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的界定;《办法》第三条规定,移民人口分为搬迁安置人口和生产安置人口。

  (二)移民实物指标调查阶段和实施阶段的截止时间

  《办法》第四条规定,移民实物指标调查阶段,移民人口及户籍的确定以《禁建通告》发布之日为截止日。实施阶段以2022年移民实物指标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安化县、桃江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搬迁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为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确认的截止时间。

  (三)确立基本原则

  《办法》第五条规定,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界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逐级审核、确认的原则。

  第二章 搬迁安置人口界定

  (一)搬迁安置人口的定义

  《办法》第六条规定,搬迁安置人口是指由于金塘冲水库工程建设淹没影响或工程建设影响需要重新建房的人口。包括直接淹房的人口,按规划确定的随迁人口和淹地不淹房需要搬迁的人口,居住在坍岸、滑坡、孤岛、浸没等水库建设征地影响区需要搬迁的人口,工程建设区需要搬迁的人口。

  (二)界定搬迁安置人口的三种方式

  《办法》第七条规定,一是《禁建公告》发布(2022年3月23日)前,规定了可确认为搬迁安置人口的5种情形:

  1.在“三区”内有户口、有住房(出具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明);

  2.在“三区”内有户口、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且在“三区”内外集体土地均无住房的农业人口(出具户口簿、耕林地承包经营权证,并查实“三区”内外均无住房)。在淹没影响集镇内有户口、淹没区内外均无住房的租房常住非农业人口(出具户口簿,并查实“三区”内外均无住房)。

  3.上述1、2项中新出生的未上户人口,办理入户手续后(出具户口簿)属于“三区”的登记为搬迁安置人口。

  4.“三区”内户口临时转出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出具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明和学生证),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及二级(含二级)以下士官(出具县人民武装部或县民政局证明),正在服刑的人员(出具人民法院判决书)。

  5.《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发〔2003〕12号)实施后,即2003年10月28日以后,以“带资入户”方式(通过购买户口或“万户农民进城镇”)农转非户口迁出“三区”,但在“三区”内有房产、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人口(出具房屋产权证明、耕林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农转非手续),在原迁出地登记。

  在“三区”无户口但工作居住在 “三区”内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出具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证明),登记为行政企事业单位搬迁安置人口。

  二是《禁建公告》发布后至搬迁公告规定的截止之日前,新增并落户于“三区”村组或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且在“三区”有固定房屋住所的人员,规定了确认为搬迁安置人口的3种情形:

  1.因夫妻投靠及未成年子女随迁入“三区”(出具户口簿)且在“三区”常住的人口;离异再婚家庭中(出具结婚证、离婚证或司法部门的判决书、调解协议书)随父(或母)迁入(出具户口簿)且常住“三区”的未成年子女(至迁入之日未满18周岁),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出具学生证)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出具残疾证)子女。

  2.“三区”出生并办理了户口登记的人口(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依法收养并办理了户口登记的人口(出具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收养证、户口簿)。

  3.户口迁回“三区”且在“三区”常住的大中专毕业学生(出具户口簿、报到证、毕业证)、复转军人(出具户口簿、复转证明)、服刑期满释放人员(出具刑满释放证明、户口簿)。

  三是搬迁公告规定的截止之日前,规定了不得确认为搬迁安置人口的8种情形(已登记的予以剔除):

  1.在“三区”内有户口、无房屋、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农业人口;在“三区”内有户口,但在“三区”外有住房并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农业人口;在“三区”内有户口、无房屋(无租住地)的空挂户。

  2.《禁建通告》发布后结婚但户口未迁入“三区”的人口,新出生但未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口。

  3.在“三区”内死亡的人口。

  4.在“三区”内无户口、无房屋,租借他人房屋居住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口。

  5.杂房和附属设施在“三区”、住房不在“三区”内的人口。

  6.户口在“三区”内、但在“三区”外有房产的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下岗失业职工。

  7.已被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人员。

  8.在部队晋升为军官、三级以上士官(含三级转业士官)的现役军人即符合退伍安置条件的现役军人;已转业安置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退伍军人;符合退伍安置条件且已经安排就业的伤残军人。

  第八条明确了第七条三种方式之外的其他规定。 在“三区”内有两处以上(含两处)房产的,搬迁安置人口只确认一处,不重复计算。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三区”内外均有房产的,以“三区”外新房建成时间为截止时间,新房建成前在“三区”内老房屋常住的人口予以登记,在“三区”外新房建成后新增的人口不予登记。

  第三章 生产安置人口界定

  (一)生产安置人口的定义

  《办法》第九条规定,生产安置人口是指因金塘冲水库工程建设征收耕林地而失去主要生产资料,需要重新安排生产出路的农业人口。

  (二)生产安置人口的计算方法

  《办法》第十条规定,生产安置人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村民小组规划基准年生产安置人口数量=该村民小组被淹没影响或工程占用的耕林地面积÷该村民小组淹没或占用前人均占有耕林地面积;村民小组生产安置人口的数量以基准年生产安置人口的计算值为基数,按人口自然增长率推算到规划设计水平年(以湖南省水利厅审批后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为准)。

  (三)生产安置人口指标的分解方法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生产安置人口指标能够分解到户到人的,由村民小组分解到户到人;不能分解到户到人的,核定到村民小组。

  第四章 移民搬迁安置人口分合户界定

  (一)移民搬迁安置户的界定基础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移民搬迁安置户的界定以2022年移民实物指标调查、三榜公示、复核登记的移民户为基础。

  (二)移民搬迁安置户分合户办法的6种情形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1.移民中的多子女家庭,在移民户界定截止之日前其子女已婚(凭结婚证)、结婚对象户口已迁入“三区”(凭户口簿)的,可以分户。

  2.移民搬迁安置户中夫妻双方分户登记并分别单独立户的,按一户对待。

  3.移民搬迁安置户中夫妻与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分户登记,搬迁公告规定的截止之日前其子女仍未登记结婚的,或已登记结婚但其结婚对象户口未迁入“三区”的,按《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并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分户。

  4.移民搬迁安置户中子女全部已婚分户的,其中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住的,与其中一个子女视为一户。

  5.移民搬迁安置户中户口未迁出“三区”且随其近亲属在“三区”居住的独人户,与其近亲属视为一户;离婚后户口迁回“三区”的外嫁女(含其子女),若在“三区”内无合法房产并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不得单独分户,与其近亲属视为一户。

  6.共同居住的一个子女的移民搬迁安置户,视为一户。

  第五章 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界定工作责任和程序

  (一)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界定工作责任分工

  明确相关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相关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核实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的第一责任人,依据本办法和移民搬迁的范围、时间,组织开展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的核实工作。在市金塘冲水库项目建设指挥部的指导下,县人民政府、项目法人、规划设计单位和移民综合监理机构联合成立指导协调组,指导相关乡镇开展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界定工作。

  (二)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界定程序

  一是明确移民人口界定的工作程序。《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移民工作队员、村组干部对移民人口进行审核,村(居民委员会)组(居民小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签署意见,县人民政府会同项目法人、规划设计单位和移民综合监理机构对移民人口进行审定。

  二是明确移民分合户界定的工作程序。《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移民分户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件(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司法调解书或判决书、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等)的原件和复印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移民工作队员、村组干部对移民分户进行审核,村(居民委员会)组(居民小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签署意见,县人民政府会同项目法人、规划设计单位和移民综合监理机构对移民分户情况进行审定;移民合户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移民工作队员、村组干部对移民合户进行审核,村(居民委员会)组(居民小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签署意见,县人民政府会同项目法人、规划设计单位和移民综合监理机构对移民合户情况进行审定。

  三是明确工作纪律要求。《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界定工作要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操作程序。对违反相关政策规定优亲厚友、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一是明确未涵盖特殊情形的处理原则。《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本办法其他未涵盖的特殊情况,本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公平合理、同库同标准的原则,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二是明确生效实施日期。《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办法于2023年9月28日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20日印发《办法》(益政办发〔2023〕25号)。



    相关文档:关于印发《金塘冲水库工程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界定办法》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