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14 14:32 作者: 来源:湖南省水利部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条例》的出台背景、内容和具体责任要求等进行解读。

1、《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我省河湖众多、水系发达、水资源丰富。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形成了防洪、治涝、灌溉、供水、发电等水利工程体系。据统计,全省已建成水库13737座、堤防1.3万公里、灌区7.39万个、水闸12017座、农村饮水工程4万余处、水电站4431座等。全省防洪、供水、水安全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为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我国现行《水法》、《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没有系统地对水利工程维护和管理进行规定,对水库功能调整没有明确,也没有禁止,水利部规范性文件《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和行业规范《水库调度规程编制导则》,只有作了程序性规定,当情况发生改变时,水库功能可以调整,只是需要进行重新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此外,1989年2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和1997年10月9日《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进行废止。2018年湖南省人大将《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调研计划。 

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面临新的挑战:一是管理体制机制需要优化完善、管理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二需要进一步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三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严厉打击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违法行为。为从制度上应对新的挑战,进一步发挥水利工程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保障防洪安全和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有必要制定本条例,依法保护水利工程有现实需求。

2、《条例》的适用范围和规定的主要内容?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包括水库、水闸、堤防、泵站、灌区和农村供水、水电站、水文设施等工程。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上,明确了“政府领导、部门监督管理、水利工程所有者承担主体责任”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利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二是规范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维护水利工程运行程序,保护水生态安全,防止水污染和水土流失。依法查处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相关工作。三是明确所有者主体责任。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受权的部门应当依法确定水利工程产权,颁发产权证书。水利工程所有者承担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主体责任。

在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上,一是设定水利工程功能调整的规定。《条例》第十五条水利工程确需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进行技术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条例》第十六条水利工程部分功能或者基本功能丧失,确需降低等级使用或者报废的,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安全鉴定和技术论证,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报废的水利工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清理,或者采取符合安全要求的措施。二是明确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的标准与程序。《条例》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标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条例》第十八条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由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出划定方案,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保护范围与其他范围重叠交叉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决定。经批准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设立界桩、公告牌、警示标志等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三是针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违法行为设定法律责任。《条例》第十九条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前款规定范围内,还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二)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渠道;(三)围垠造地、填占水库;(四)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五)擅自操作水闸、启闭机等设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水利工程的综合利用上,从有利于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助力我省乡村振兴发展的角度出发,《条例》规定了综合利用的条件。《条例》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生态安全、水质不降低、主要功能不改变、服从防汛抗旱调度和水资源调度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供水、旅游、科普、文化教育等综合利用活动。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综合利用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不得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

在管理维护的责任上,规定了工程规模和投资模式不同的水利工程明确不同的责任主体。《条例》第十条水利工程所有者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投资模式采用明确管理单位或者专人、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水利工程管理者,落实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国有水利工程具体管理方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水利工程应当明确管理单位:

(一)大、中型水库;

(二)大型水闸;

(三)三级以上堤防;

(四)大型泵站;

(五)大型和重点中型灌区;

(六)千吨万人以上农村供水工程。

鼓励前款所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兼管其他水利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流域或者区域明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流域或者区域内水利工程。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工程运营、管理、维护。

安全管理责任上,做到了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第十四条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这家有关规定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克有安全隐患的,应当落实整治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供水管理的上,规定了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基本生态保障用水的优先权。《条例》第二十二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经营性供水的,实行有偿供水和计量收费。

在水利工程日常管理维护的运行上,规定了保障经费途径。第十三条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工作所需费用。乡村管理的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维护经费确有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适当给予补助。

纯公益性的水利工程,其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经费依管理职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其他水利工程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承担公益性任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保障。

3、《条例》的禁止性规定?

条例提出的禁止性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十九条,即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前款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渠道;

(三)围垦造地、填占水库;

(四)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五)擅自操作水闸、启闭机等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条例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置禁止性规定,并在第二十七条对违法行为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完善了我省水利工程管理法规体系,构建起符合我省实际、高效管用的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条例的实施必将在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弘扬水文化;保障地方防洪安全、拉动区域经济发展上,实现水利工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发挥水利工程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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