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益阳市商务局关于《益阳市家政服务若干规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结果的公告 |
| 点击数: 时间:2025-04-16 |
|
2025年3月11日至4月11日,益阳市商务局就《益阳市家政服务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公告期满,收到益阳市青禾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意见建议4条,经专题研究,现将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关于第五条建议增加“完善行业价格指导机制,发布家政服务细分项目的参考价格区间,防止恶意竞争或者乱收费现象”。经研究,家政服务价格属于一般由市场调节的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家政服务不属于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范围,不宜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关于第十一条,建议增加“明确家政服务人员的劳动权益,禁止家政服务经营企业收取不合理押金或者中介费用等”。经研究,家政服务人员的劳动权益与其他一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已有由规定,本法不必再行规定。至于“禁止家政服务经营企业收取不合理押金或者中介费用等”,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处理,本法不必再行规定。 关于第十二条,建议增加“强化家政企业监管责任。要求家政企业备案经营资质,有关部门定期检查服务的合规性,对违法企业列入行业黑名单并公示。”经研究,拟采纳该建议的合理部分,拟在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增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联动,适时建立和完善家政信息服务平台,探索信用信息体系建设,推动家政服务信用评价、信用监管、信用服务等工作。” 建议中的“监管、经营资质、服务合规性、黑名单管理”属于家政服务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的部分内容,修改后的“探索信用信息体系建设,推动家政服务信用评价、信用监管、信用服务等工作”包含建议内容。感谢贵中心提出的宝贵意见。 关于建议增加“关注特殊群体服务需求,针对老弱病残幼等群体,制定专项服务标准,提供税收优惠或相关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参与”。经研究,相关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参与方面的规定,在草案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已有所体现。关于针对老弱病残幼等特殊群体服务需求制定专项服务标准问题,考虑到家政服务内容的广泛性、多样性,其消费群体多为老弱病残幼等人群,限于立法权限的问题,市一级的立法权限不能将技术标准法律化,草案中已有的类似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也拟删除。 再次感谢贵服务中心提出的宝贵意见。
益阳市商务局 2025年4月14日 |
|
| 来源:法规科 作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