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市监复决字〔2021〕2号
点击数:    时间:2021-03-26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市监复决字〔20212

 

申请人:×,男,身份证号:430525××××09070037

住所湖南省××县××镇××村上××组

被申请人:益阳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区××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答复《关于益阳市××区××购物商场销售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多味果”的投诉举报信》《对益阳市××区××购物商场的投诉举报信》两封投诉举报信2021129通过邮寄方式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2021年2月1日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依法已予受理被申请人按时向局提交《行政复议答辩书》和相关证据、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复议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在2020年11月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关于益阳市××区××购物商场销售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多味果”的投诉举报信》、《对益阳市××区××购物商场的投诉举报信》,落款日期2020年10月30日,挂号信编号:XA316406××343。经查,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4日签收了上述投诉举报材料。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既没有告知申请人对于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也没有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是否立案,明显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相关职责。

申请人称:

一、2020年11月2日至今,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所称采用中国邮政挂号信方式所邮寄的举报信,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编号为XA316406××343的中国邮政邮1101甲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复印件,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投递单位“中国××流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发出函件,要求其提供上述挂号信函投递情况相关资料,至今未收到回复。申请人所提交的编号为XA316406××343的中国邮政邮-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复印件上无被申请人已签收的信息,无法证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所邮寄的举报信。在此期间申请人并未通过其他任何被申请人公布的途径与被申请人人取得联系并反映情况,故被申请人并无申请人所述行政不作为违法的行为。

二、申请人所举报的益阳市××区××购物商场销售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2月10日对其立案调查,目前该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在2020年11月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关于益阳市××区××购物商场销售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多味果”的投诉举报信》、《对益阳市××区××购物商场的投诉举报信》,挂号信编号:XA31640652343。申请人通过查询,认为被申请人已经收到投诉举报函,以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以没有收到申请人邮件为由,认为其并无申请人所述行政不作为违法的行为。××集团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称,投递员将该挂号信投交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门卫室,但未要求门卫室进行签字。邮政投递单位没有提交收件人签字签收该邮件的证据。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

申请人邮寄的上述编号XA316406××343的挂号信,收件人为益阳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虽然在邮政官网上显示已签收,但根据××集团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的情况说明,实际投递时并无被申请人处的工作人员签收。根据《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六条“……给据邮件:收寄时出给收据,处理时进行登记,投递时需收件人签收……”的规定,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已经收到该投诉举报材料的主张,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326日

 
     
     
来源: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