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过期起纠纷 市监调解终退款
点击数:    时间:2024-04-17
     

 


“同一天买的15件啤酒,早几天喝的一件没发现什么问题,今天准备拿给顾客喝的这一件怎么就已经过期了呢?”4月6日,在赫山区开烧烤店的新疆籍维吾尔族商人麦先生拨打市长热线投诉反映,因发现过期啤酒找商家理论并要求退款,遭对方拒绝,请求相关部门处理。 

  


接到麦先生的投诉,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汽车路市场监管所派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据麦先生说,今年2月,他从资阳区桥北某副食商行花900多元购进了15件新疆乌苏啤酒,买回来第一次拿给顾客喝时,看到啤酒的保质期大概还有七、八个月。可刚过去不到2个月时间,今年4月初,他准备拿给顾客喝的一件啤酒却发现在3月底就已经过期。怎么同一天购买的啤酒,保质期相差这么远?麦先生再仔细一看,发现当初买回的这15件啤酒,临近保质日期的时间各不相同,其中有7件的保质期还有8个来月,另外8件剩下不到2个月。

麦先生认为商家将保质期相差很远的啤酒混在一起卖给他,让他误以为这15件啤酒的保质期同剩8个月,导致有8件啤酒已经超过保质期。且商家未事先告知,侵犯了他的知情权、选择权。商行老板虽承认未事先明确告知麦先生卖给他的这些啤酒,其保质期有所不同,但对麦先生提出的退款要求坚决予以拒绝。双方争执不下,各不相让,矛盾不断上级。

为有效平息这起纠纷,通过调查核实之后,4月15日,汽车路市场监管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刚开始,双方情绪比较激动,言语上互有伤害。工作人员耐心劝导双方,心平气和协商解决问题,并明之以法、晓之以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商家不得隐瞒或误导。该副食商行销给麦先生的不同保质期内的啤酒,未履行明示或告知义务,而麦先生自己也未完全尽到个人注意义务,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经最终调解,该副食商行同意退回啤酒款900多元给麦先生,双方表示满意。 

 
     
     
来源: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王名魁 邹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