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止餐饮浪费!南县市场监管在行动 |
| 点击数: 时间:2023-04-07 |
|
连日来,南县局在全县集中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督促全县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反餐饮浪费措施,提高反食品浪费意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检查以县内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和“网红餐厅”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设置最低消费及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光盘行动”“倡导分餐”等反食品浪费标识。执法人员向经营者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相关规定,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小份菜、半份菜及剩菜打包服务,督促经营者在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基础上,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深度实施反食品浪费各项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目前,该局共检查全县各类餐饮单位50余家次,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查处责令整改不到位、诱导点餐等违法问题3处,行政处罚3起。 为倡导厉行节约、防止餐饮浪费,积极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社会氛围。南县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在全县集中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聚焦餐饮浪费突出问题,依法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食品生产经营者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南县南洲张大帅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4日,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南县南洲张大帅餐饮店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进行宣讲时,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入口、墙面、客桌台面,均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对就餐消费者未进行适量点餐提示说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南县南洲楠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4日,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南县南洲楠火锅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点餐系统中菜品未标注克重或建议食用人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南洲统统发卤粉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4日,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南县南洲统统发卤粉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提示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
| 来源: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