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批) |
| 点击数: 时间:2026-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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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订餐便捷惠民,但“一证多店”虚假信息、使用腐败变质及无标签原料、过期添加剂、不合规食品接触材料、平台审核失责及资质造假等乱象威胁群众饮食安全。益阳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无堂食外卖、居民楼内餐饮等重点对象,采取线上监测、线下突查、平台责任倒查等精准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同时督促平台落实资质核验、现场巡检、商户清退等义务。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以警示从业者守法经营。
案例一: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益阳市赫山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虚假信息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2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餐饮日常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网络餐饮经营者“益阳市赫山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利用同一张营业执照和同一张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美团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开设多家名称不同的店铺。益阳市市场监管局已对其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经营者信息公示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信息如实公示的法定要求。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例评析:网络餐饮经营者不仅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也要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履行信息如实公示义务,不得利用同一证照变相规避监管。本案对“一证多店”乱象予以有力打击,倒逼经营者落实资质公示义务,维护线上线下公平透明的经营秩序。
案例二: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益阳市资阳区某汉堡店使用无标签标识食品原料及腐败变质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11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实地核查中发现,网络餐饮经营者“益阳市资阳区某汉堡店”的经营场所冰箱内存贮有霉变腐败的包菜;另在厨房操作间柜台发现一桶无标签标识的“酱盐菜”。该店涉嫌使用无标签标识的“酱盐菜”和霉变腐败的包菜行为。益阳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的规定,以及第五十三条关于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规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例评析:食品原料安全是餐饮服务的底线。使用腐败变质原料和无标签标识食品,直接威胁消费者生命健康。本案警示网络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规范食品贮存行为,严防食品交叉污染,确保食品原材料安全。
案例三: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县南洲某蛋糕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8日,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处理匿名举报时发现,网络餐饮经营者“南县南洲某蛋糕店”涉嫌使用塑料插件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从事蛋糕生产经营活动。南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关于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以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食品相关产品使用的要求。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例评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塑料插件直接接触食品,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是一种违法行为。网络餐饮经营者不应为追求美观、创意而随意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食品相关产品或非食品物质直接接触食品。本案对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管盲区予以警示,推动经营者严守食品接触材料安全底线。
案例四:安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化县某蛋糕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7日,安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实地核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时,发现“安化县某蛋糕店”涉嫌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安化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关于禁止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的相关要求。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例评析:食品添加剂有明确的使用范围和保质期限,过期使用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本案警示网络餐饮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业务知识学习,提升法律意识,加强生产经营管理,不得超范围、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案例五:安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化县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平台失责、资质造假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6日,安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安化县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资质审核义务,未严格审核入网经营者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存在冒用他人资质办理入网的违法行为。安化县市场监管局已立案查处。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及《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依据相关规定,安化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例评析:资质造假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本案是网络餐饮平台代理机构未履行入网审核义务的典型案例。当事人忽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导致“证照套用”“资质造假”等问题。严厉处罚有助于倒逼代理机构落实审核义务,推动线上线下协同监管,杜绝无证入网、冒用资质等乱象,切实保障网络订餐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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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执法稽查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