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汛期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点击数:    时间:2026-05-20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汛期已至,为维护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秩序,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现对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禁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主要包括:


 1. 严禁哄抬物价。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超出正常成本或进销差价率大幅提高售价,不得强制搭售或变相涨价。


 2. 严禁囤积居奇。除生产自用外,不得大量囤积防汛物资(沙袋、水泵、雨具等)、生活必需品(米、面、油、肉、蛋、菜、奶等)及瓶装水、方便食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3. 严禁价格欺诈。不得使用虚假或误导性的标价、折扣、赠券等手段欺骗消费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4. 严禁串通操纵。不得与其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落实价格管理责任


 各经营者应自觉履行以下价格管理责任:


 1. 落实明码标价。所有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均须按规定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2. 加强内部自律。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汛期商品价格,保持价格相对稳定。不得利用汛情之机随意涨价,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售价。


 3. 诚信守法经营。主动向社会作出价格承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遇有价格争议,应积极协商解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变相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


 三、严肃追究价格违法责任


 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追究以下责任:


 1.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 构成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价格串通等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依法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告诫书发出后,各经营者应迅速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12315 投诉举报。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0日

 
     
     
来源: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价格监督检查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