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餐饮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批)
点击数:    时间:2026-04-21
     

 


网络订餐便捷惠民,但“幽灵外卖”、无证经营、使用过期原料等乱象威胁群众饮食安全。益阳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无堂食外卖、居民楼内餐饮等重点对象,采取线上监测、线下突查、平台责任倒查等精准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同时督促平台落实资质核验、现场巡检、商户清退等义务。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以警示从业者守法经营。


案例一:安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邓某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并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案


案情介绍:2025年3月25日,安化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查实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且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当事人自2024年9月底开始经营,注册“**厨房”微信小程序,不提供堂食,以外卖方式销售炸鸡、汉堡等西式菜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项。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安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过期“鱼松粉”“丘比沙拉汁”等食品原料,没收违法所得4815元,并处15000元罚款。


案例评析:本案直击网络餐饮后厨隐蔽、监管盲区多的痛点,严厉震慑“幽灵外卖”。倒逼小微商户落实食材查验、过期清理等主体责任,压实平台资质核验与动态清退义务,净化网络订餐环境。


案例二: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益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审查登记案


案情介绍:2025年3月,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检查发现,“美团”平台8家入网餐饮店存在证照未更新、实际地址与公示地址不一致(一址多店)、许可证过期等问题。经查,益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美团平台在益阳城区的代理机构,自2024年10月起未按规定对入网门店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涉案违法所得共计286020.88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及《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二条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6020.88元,并处50000元罚款。


案例评析:本案是网络餐饮平台代理机构未履行入网审核义务的典型案例。当事人忽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导致“证照过期”“一址多店”“幽灵外卖”等问题。严厉处罚有助于倒逼代理机构落实审核义务,推动线上线下协同监管,保障网络订餐安全。


案例三: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益阳市某茶饮店未按规定公示入网餐饮服务信息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14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茶饮店在外卖平台开设的网络经营店铺未按规定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益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茶饮店及平台改正,并当场给予警告。


案例评析:依法公示许可信息,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要求。本案警示入网商户必须严格落实 “亮证亮照” 法定义务,倒逼平台严格履行资质核验义务,从源头杜绝“证照不见”的隐蔽经营乱象。


案例四: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益阳市某食品店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14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食品店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且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及记录义务。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益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当场给予警告。


案例评析: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进货查验,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基础防线。本案暴露商户管理松散、原料来源不清的薄弱环节,警示小微商户必须落实持证上岗、索证索票等主体责任,守好网络餐饮安全第一道关口。


网络订餐绝非“法外之地”。益阳市市场监管局对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坚决铲除“幽灵外卖”土壤。下一步将强化智慧监测预警,压实平台核验清退责任,加大查处曝光力度,畅通12315举报渠道,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告诫入网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许可、严格过程管控、诚信公示信息。呼吁消费者积极监督,携手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执法稽查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