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益阳市打击消费侵权典型案例
点击数:    时间:2026-03-14
     

 



案例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益阳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案例基本情况


202536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当事人存放在某冷冻库的910公斤“鸡胸软骨”标示生产日期为202349日,保质期为12个月。经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在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仍使用上述“鸡胸软骨”生产及销售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78元、没收过期原材料“鸡胸软骨”910公斤,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过期食品再加工本质是某些企业短视的“成本转嫁”,其代价远超省下的原料费,法律已构建“行政处罚+刑事打击+民事索赔”的全维度惩戒体系。食品生产经营者务必以原料溯源管理为核心,建立过期食品销毁制度,否则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将付出惨痛代价。


案例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化县某美食广场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例基本情况


20241231日,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安化县某美食广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店内经营的“牛肉小串”实际为以鸭肉为原料制作的“牛肉风味小串”,原料为鸭肉。由于当事人销售的“牛肉小串”没有保留完整的销售记录,当事人可核实的违法所得为1600元。上述“牛肉小串”的商品标签系当事人店内工作人员手写制作,数量为1张,无制作费用。印有“风味牛肉小串”的广告宣传牌系当事人委托某广告公司制作、安装,广告费用22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77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挂牛头卖鸭肉”的虚假营销行为,不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面临行政处罚。各类经营主体应引以为戒,严格审核宣传内容,确保宣传与商品实际相符,切勿因追逐短期利益触碰法律红线。


案例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南县农资经营部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化肥案



案例基本情况


2025821日,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当事人经销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荆三祥)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该产品有机质含量、总养分(N+P2O5+K2P)含量和总氮含量项目不符合GB/T18877-2020/XG1-202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20255月当事人购进上述化肥产品100袋,购进价为85/袋,销售价为90/袋,截至依法查获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9000元,违法所得为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8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不合格复混肥养分不达标,直接影响作物生长、损害农户利益。销售不合格农资,无论货值多少,都将受到严厉处罚。经营者要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和质量管控责任,守法诚信经营,坚决守住农资安全底线。


案例

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动车专卖店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四轮车案



案例基本情况


2025911日,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桃江县某电动车专卖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分四次从山东某科技公司购进某品牌电动四轮车17辆,购货款共计81210元,该批车辆仅能提供《电动车辆出厂合格证》,无法提供对应的3C认证证书及车辆一致性证书。经执法人员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网查询,确认涉案车辆制造企业未取得电动四轮车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资质,涉案车辆属于未经认证的不合格产品。截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2辆,获利700元,剩余15辆待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未经3C认证的车辆,既存在严重安全风险,也触碰法律红线。市场经营必须严守认证底线,守法诚信才是长久之道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相关产品务必认准正规认证,远离不合格产品,共同筑牢安全消费防线。


案例

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案例基本情况


202556日,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益阳某食品有限公司正在运行已注销的立式弯水管双层炉排锅炉(设备代码:SB201304288492),炉膛有明火、压力表显示0.42MPa。该锅炉于20241016日依规注销淘汰(依据益环发〔20245号文件)。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锅炉,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已注销淘汰的锅炉往往存在燃烧、压力、环保等多重隐患,一旦用于食品生产,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也可能影响食品质量安全。严厉查处违规使用行为,就是从源头堵住风险,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与消费安全感。


案例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罗某无证生产销售桶装纯净水案



案例基本情况


2025721日,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罗某涉嫌无证生产、销售饮用桶装水。经查,20257月,因天气炎热桶装水市场需求增大,当事人罗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心存侥幸擅自生产桶装纯净水300桶,且已全部销售。该桶装水生产成本3/桶,销售价格5/桶,违法所得共计1500元。当事人无证生产销售桶装纯净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用于生产的喷射泵1台、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罚款13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的查处精准打击“小而散”的食品无证经营侥幸心理,从源头阻断饮用水安全风险,切实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同时倒逼经营者守法合规,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案例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医疗器械经营部虚假宣传保健食品功效案



案例基本情况


2025625日,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你拍我查”线索征集平台举报,联合城南派出所对某医疗器械经营部开展突击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赠送礼品、发放“粮票”吸引中老年人打卡,在经营场所播放虚假“健康知识讲座”,现场张贴疾病治疗类宣传画,主持人及微信话术宣称其销售的某品牌“灵芝孢子油软胶囊”和“蓝莓叶黄素β-胡萝卜素软胶囊”能预防脑梗死、避免糖尿病并发症等。涉案产品经核查均为普通保健食品,无宣传的防病治病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功效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封存涉案保健食品286瓶、“多功能治疗仪”10台及相关宣传资料,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精准打击针对老年人的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行为,直指“礼品打卡+虚假讲座+夸大疗效”的典型套路,对规范保健品市场秩序、守护“银发经济”消费安全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案例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益阳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工业产品案



案例基本情况


2025611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产品有关情况的通报函》,在怀化市局组织的2025年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当事人益阳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Φ10mm/9m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经检验,实测抗拉强度与实测屈服强度比、实测屈服强度与屈服强度特征值之比和最大力总延伸率检验结果不符合GB1499.22024《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共生产案涉产品2388kg,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7880元,违法所得71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2608元、没收违法所得71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钢筋质量直接关系建筑安全与工程寿命,不合格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此案针对关键性能指标不达标问题依法处罚,明确警示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坚守质量底线。


案例

益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查处益阳某广告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案



案例基本情况


2025214日,益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益阳市某广告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了正在印制或已印制完成的《Our Discovery Island2》《初级书画课堂》等英语及书画类教辅资料共计73册,以及数十页印刷半成品。当事人虽持有营业执照,但经营范围仅限广告制作与发布等,且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和印刷合同、印刷委托书等手续资料。经查,当事人共计非法印刷出版物116册(含已交付43册),认定其经营数额为2181元,违法所得31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益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依法作出没收出版物73册及用于违法活动的专用设备(东芝3505打印机1台)、没收违法所得311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非法印刷教辅资料,既无正规资质,又无合法手续,严重扰乱出版物市场秩序,也侵害学生与家长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保障青少年学习资料质量与知识产权,同时规范印刷行业准入与经营秩序,维护公平的文化消费环境。


案例

益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益阳市某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案例基本情况


2025210日,益阳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函中通报益阳市某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销售的鲜鸡蛋,在抽检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该合作社于2024329日以213/件的价格将自产的6件鲜鸡蛋销售给湖南某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金额共计1278元,已销售的鸡蛋无法追回。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残留超标鲜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益阳市农业农村局对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78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鸡蛋作为日常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群众身体健康。此案清晰传递源头管控、全程监管的鲜明导向,既守护百姓餐桌安全,也推动种养环节守法规范,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来源: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