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益阳市市场监管系统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 (第一批) |
| 点击数: 时间:2025-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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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2025年以来,益阳市市场监管系统组织开展了全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了多起违法案件。为开展以案释法,威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发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益阳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5年5月21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078元,没收过期原材料“鸡胸软骨”910公斤,并处罚款50000元。 2025年3月6日,该局执法人员在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当事人存放在某冷冻库的910公斤“鸡胸软骨”标示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9日,保质期为12个月。经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在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仍使用上述“鸡胸软骨”生产及销售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过期食品再加工本质是某些企业短视的“成本转嫁”,其代价远超省下的原料费,法律已构建“行政处罚+刑事打击+民事索赔”的全维度惩戒体系。食品生产经营者务必以原料溯源管理为核心,建立过期食品销毁制度,否则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将付出惨痛代价。
案例二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资阳区某食品店无证加工食品案
2025年3月4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资阳区某食品店无证加工酱板鸭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酱板鸭250只、并处罚款20000元。 2025年1月10日,该局执法人员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一间106平方米的民房内现场正在加工制作酱板鸭,现场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经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2024年12月31日开始在其自有的民房内从事酱板鸭的加工销售活动,共加工酱板鸭250只,尚未对外销售。货值金额为312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无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此案为农村无证加工食品典型案例,生产条件简陋,涉特色食品酱板鸭,虽加工量不大且未销售,但仍被处罚。警示食品加工必先取得许可,勿存侥幸心理。
案例三 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3月31日,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桃江县某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44元,并处罚款5000元。 2024年12月7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桃江县某食品批发部待销售标称由桃江县某食品加工厂生产的“海绵蛋糕”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纳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丙酸+脱氢乙酸)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5日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2024年12月5日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12盒,销售金额44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版)第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版)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该案属农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法行为,因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被查。警示食品生产经营无论规模大小,都必须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红线,不得滥用食品添加剂。
案例四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聂某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及生产经营虚假标签的食品案
2025年4月30日,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聂某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及生产经营虚假标签食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被查扣的腊肉制品2378.46公斤和虚假食品标签800张,没收违法所得2562.44元,并处罚款126331.68元。 2025年1月22日,根据举报线索及上级督办通知,该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沅江市某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仓库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无证无照从事腊肉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场查获涉案的腊肉制品2378.46公斤和自行打印的标注虚假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的食品标签(以下简称:虚假食品标签)800张。查获的上述腊肉制品经执法单位抽样送检,检测结论均为合格。经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某食品经营单位购进涉案腊肉制品,进行分切包装,粘贴虚假食品标签后对外销售,货值金额31582.92元,获利2562.4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该案属于无证无照从事虚假标签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因群众举报被查。警示食品生产经营必先取得证照许可,勿存侥幸心理,触碰食品安全底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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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陈志伟 张志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