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五批“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点击数:    时间:2022-11-26
     

 

    自“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益阳市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市场监管总局《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按照“八个严禁”“六个一律”的要求,锁定“市场零交易、餐饮零供应、网上零售卖、广告零发布”目标,严厉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行为,从严从重查处一批案件,现公开曝光第五批典型案例。

    一、沅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龚某违规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案

    2021年12月17日,沅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部门案件移送函,对龚某涉嫌违规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展开调查并于12月29日立案。经查实,当事人龚某自2021年10月底开始,先后三次从黄某(公安部门已刑事立案侦查)处以5.6元/kg的价格收购非法捕捞渔获物4090.5kg,货值金额22890元,对渔获物进行粗加工后销售。上述渔获物系黄某从长江岳阳段临湘水域非法捕捞所得,长江岳阳段临湘水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条所称的长江流域,该水域内禁止生产性捕捞,在该水域内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禁止收购、加工、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2022年2月10日,沅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114450元的行政处罚。

    二、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益阳市某餐饮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11月30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名为“益阳市高新**店”的抖音账号发布有“野生鲤鱼杂”的宣传视频。2021年12月2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益阳市高新**店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均无“野生鱼”的进货记录,抖音视频中宣称的“野生鲤鱼杂”实为从农贸市场购进的人工养殖鱼鱼杂,该视频制作费用为1000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月27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赫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益阳市赫山区某酒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4月28日,根据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案件交办线索,赫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益阳市赫山区某酒店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制作的“河鲜刺身(三吃)”菜品宣传册上涉嫌含有违法内容。2022年5月17日,赫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4月25日,以60元/本的价格制作了8本菜品宣传册,广告制作费480元。宣传册上标识有“河鲜刺身(三吃),此菜为一鱼三吃,三种菜样,选用上等鲜活鱼。含有丰富的维生素B1、B2、烟酸不饱和脂肪酸,以及钙、磷、铁、锌、硒等具有平肝、祛风、泊痹、暖胃等功效,可保护视力、增强免疫力、预防高血压、控制糖尿病等功效”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2022年7月12日,赫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四、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益阳高新区某饭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11月17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益阳高新区某饭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提供的菜单上标注菜品“风味干锅、火锅”中有“河鱼一锅鲜79元/份”字样,当事人当日结账单显示销售有“河鱼一锅鲜”菜品。2021年11月23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以采购养殖的普通鱼宣称河鱼为噱头,通过制作点菜单的形式对其菜品进行推销,共印制含有“河鱼一锅鲜79元/份”的点菜单1100份,广告费用330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2月30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沅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沅江市四季红镇某酒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2年8月22日,沅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沅江市四季红镇某酒家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鱼类食材时,未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无法提供鱼类进货台账和来源证明等相关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2年9月1日前予以改正。2022年9月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发现其冷藏柜中存放有鲫鱼,当事人仍不能提供供货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当事人上述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2022年10月9日,沅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沅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沅江市草尾镇某超市中心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9月29日,沅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从事水产品销售时,通过在销售棚和其房屋右侧的横幅上分别印制“正宗大通湖大闸蟹野生甲鱼”和“野生甲鱼”字样的方式,向消费者宣传销售野生甲鱼。2022年10月21日,沅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9月20日以120元/条的价格制作上述两条横幅用作广告宣传,广告费用240元,当事人销售的“野生甲鱼”实际为自己池塘里的养殖甲鱼,并非横幅上所宣传的“野生甲鱼”。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1月10日,沅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60元的行政处罚。

    七、大通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益阳市大通湖区某特产店虚假宣传案

    2022年10月14日,大通湖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市局交办省局网络监测线索“刘大妈鲜活洞庭湖大通湖大闸蟹螃蟹同城12只3.5两全母蟹顺丰包邮,疑似虚假宣传或非法经营长江流域渔获物”。10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益阳市大通湖区某特产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淘宝平台经营的“**洞庭特产店”销售链接里含有“洞庭野生”“大通湖大闸蟹”“野生淡水虾”“洞庭野生新鲜大通湖螺蛳肉”等内容。10月18日,大通湖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大闸蟹系江苏地区养殖大闸蟹,其他产品均为养殖。2022年11月21日,大通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执法稽查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