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益阳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点击数:    时间:2022-06-14
     

 

YYCR-2022-05002

 

 

 

 

 

  

益科字〔202217

 

 

 

 

 

益阳高新区产科局、各区县(市)科技局、科工局

为贯彻落实新型智库建设的有关工作要求,推进益阳市科技专家库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现将《益阳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2613

益阳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创新计划管理改革,规范益阳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及省、市关于新型智库建设的要求,结合益阳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集成各类高层次专家服务于益阳市科技管理,是益阳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专家库建设,积极鼓励引导国内外专家为益阳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单位并入选益阳市科技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 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市内各类科技项目的评审,科技计划类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以及科学技术奖励初评,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五条 市科技局外国专家与科技合作科(以下简称“外专科”)负责专家库的整体设计、建设、管理和评价,组织专家征集、专家评价、信用管理等工作;各有关业务科室根据评价咨询活动需求,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提出专家调整意见。

  第六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外专科应不断充实和完善专家资源,扩大专家库规模,保持合理结构,满足各类评价咨询活动的需求。

  第七条 专家库的日常运维、系统管理和联络等事务性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承担。

  第八条 外专科应对入库和更新的专家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专家予以出库。

  入库专家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能够客观、公正、公平地开展各项评价咨询工作;

  (二)在所从事行业具有3年以上工作或研究经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技术发展水平和总体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

  (三)热心我市科技发展事业,愿意提供科技咨询和顾问服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入库专家的各项工作;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且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科技评审咨询工作。院士等高层次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专家分类及入库条件。除符合第八条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技术类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省级及以上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港澳台专家、外籍专家、各类市级及以上计划引进人才,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创新型领军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的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管理类专家应是科研院所、企业、科技创新创业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中,具有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科研、企业管理、决策咨询或创新创业实践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财务法律类专家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或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熟悉科技管理制度及相关专业领域规章制度,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利事务所等服务机构或院校等单位工作的财务、律师、专利代理等专业人员。

  (四)投资类专家应是熟悉科技、金融、财税、信贷、投资等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在金融、银行、基金、保险、创业投资等机构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三)被取消入库专家资格的;

  (四)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其他机构、部门列入不良信用名录的;

  (五)有科研诚信不良记录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专家入库采取专家公开征集、邀请和推荐三种入库方式。

  (一)公开征集入库

  1.公开征集。在益阳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开征集专家,分批次受理。

  2.入库申请。专家在“益阳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签署保密和纪律协议,如实填写《益阳市科技专家入库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3.资格审核。由服务机构形式审查后,外专科审核提出拟入库专家名单,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入库。

  (二)邀请入库

  市科技局、市级相关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邀请的专家递交入库申请,经审核后入库。

  (三)推荐入库

  经市科技局同意,可邀请异地专家库管理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由外专科核实相关情况后,予以出库处理:

  (一)本人提出申请的;

  (二)已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或被取消入库专家资格的;

  (三)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四)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十三条 专家库实行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外专科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登录“益阳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确认信息变更情况。

  除定期更新外,入库专家职称、单位、联系电话等重要个人信息有变时,应及时登录“益阳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修改完善相关信息。专家信息更新,由外专科审核后生效。

  专家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冻结。专家信息经确认或更新的,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入库专家的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个人信息等应得到保护;

  (三)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四)优先参加市科技局组织的相关培训、宣讲活动和获得各类科技政策、信息等服务;

  (五)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价咨询活动;

  (六)抵制和检举评价咨询活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入库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科研学术道德,秉持客观、公正、独立原则,按照规定的评价咨询活动程序,开展相关工作,提出专业意见;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侵犯、使用在评价咨询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评价咨询活动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

  (三)参与评价咨询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价咨询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专家参加评价咨询活动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参加参评项目的;

  (二)3年内曾在参评项目承担单位任职或有合作关系的;

  (三)3年内共同发表过科技论文或承担过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可能会影响项目公正评审的;

  (四)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评项目承担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五)与参评项目承担单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发生法律纠纷的;

  (六)与参评项目承担单位有业务往来等利益关系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市级各部门,各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专家库专家,应递交使用申请表(见附件),经市科技局审核后,按照使用要求为其推荐专家。

  第十八条 专家的推荐、产生,分随机抽取和人工遴选两种方式。

  (一)随机抽取专家是指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抽取专家条件、数量等,由外专科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1.设定条件。使用单位提出专家需求。

  2.推荐专家。设置专家条件、数量等,由外专科从“益阳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随机推荐符合条件要求的专家。

  3.补充专家。若推荐专家数量不足,可重新设定条件后由系统随机推荐符合条件要求的补充专家,对推荐专家进行增补。

  (二)人工遴选专家是指经外专科同意,由使用单位根据特定任务,从专家库中按专家条件、数量选定专家。

  1.设定条件。使用单位提出专家需求。

  2.推荐专家。根据专家条件、数量等,筛选推荐符合条件要求的专家。

  第十九条 使用异地专家,依据专家库共享协议执行或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执行。

  经市科技局同意,对入库专家难以满足需求或对专家有特殊要求的,可采取定向邀请方式;需要政府机关的相应行业管理人员参加的,联系市级相关部门推荐参加。

  国家、省各类委托地方初评或推荐评审,对专家产生、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专家信用评级机制和科技诚信异常名录制度,对入库专家实行科研诚信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家使用单位需在相关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反馈,外专科从工作态度、政策水平、职业操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也可主动对专家的履职情况和科技信用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专家参加评价咨询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无故迟到,提前离开或在评价咨询活动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工作整体进展;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个人评分、评价意见严重偏离评价咨询活动要求;

  (三)未按照规定的评价咨询活动时间、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评价咨询;

  (四)其他违反评价咨询纪律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以上不良行为记录列入科技诚信异常名录,被记录三次及以上的,由外专科取消其入库专家资格,不得重新申报专家库专家。

  第二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科技诚信异常名录,取消入库专家资格:

  (一)泄露相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或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

  (二)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馈赠、宴请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提出的倾向性或者排斥性要求;

  (四)不主动执行回避的;

  (五)以入库专家身份从事违法违纪活动的;

(六)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价咨询活动,且未及时告知的;

  (七)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或单位以及其他知情人发现入库专家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可以向市科技局举报。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违反纪律的入库专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入库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专家可通过“益阳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查询本人的信用等级信息,包括专家信用行为记录。

  第二十七条 专家对自身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信用变动情况通知15个工作日内向外专科提出。异议人应提供正式有效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应当自受理专家提出异议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应在核查意见送达异议人7个工作日内更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家库建立痕迹管理机制。对专家出入库、选取、评审记录、回避等活动进行留痕操作,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第三十条 专家库系统建设、维护机构和专家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专家信息的管理,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信息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停止其使用专家库,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一)将专家信息泄露给其他未经授权单位或个人的;

(二)在专家抽取、确认及评价等过程中未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的;

  (三)私自复制、转让或出售专家信息和资料的。

  第三十二条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专家库系统建设、维护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市科技局做出处理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益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益阳市科技专家库专家使用申请表

 

申请单位(签章):                          日期:       

使

 

使

 

专家报到时间

 

专家报到地点

 

 

 

拟使用专家数量、专业要求及其它要求

专家数量

专业要求

其它要求

 

 

 

 

 

 

 

 

 

 

 

 

益阳市科技局审核意见:

                       

                                         签章:

                                         日期:           

 

益阳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2613日印发

 

 
     
     
来源:市科技局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