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环罚字[2019]03号)
发布时间:2019-08-19 10:08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19]03号

 

湖南天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4LQYJRXF

法定代表人:罗伟峰

注册地址:益阳市安化县高明乡适龙村

 

2019年5月27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和益阳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湖南天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污水处理厂排口外排废水三次取样,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负责运营的高明循环经济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排口外排废水中三次取样的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分别为:101mg/L、105mg/L和116mg/L,分别超过了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浓度限值0.01倍、0.05倍和0.16倍。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照片、录像记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调查询问笔录;4、益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益环督监字[2019]127号);5、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超标排放废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7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19]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19]03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要求,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00445620600010002

开 户 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6151881

胡朝晖               电    话:17307374422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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