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环罚字[2018]61号)
发布时间:2019-02-25 15:29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18]61号

 

桃江东方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593265273N

法定代表人:罗根深

地址:益阳市桃江县松木塘镇龙山湾村

 

2018年11月17日至18日,益阳市环境保护局和益阳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桃江东方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废水处理站(拔英湾矿区)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废水处理站偷排废水中PH值为2.90,总镉、总锌、总镍、总砷排放浓度分别为2.0mg/L、19.0mg/L、5.8mg/L和0.625mg/L,分别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浓度限值19倍、8.5倍、4.8倍和0.25倍。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6、益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益环督监字【2018】431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超标排放废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11月19日以《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18]6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于2018年11月21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18年11月24日通知你单位有关听证会事项,并于2018年12月18日在益阳市环境保护局举行了听证会,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志才出席了听证会。综合你单位听证会意见,你单位认为我局行政处罚畸重,未考虑诸多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及危害性大小,未体现处罚与教育相一致的法律原则。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的意见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18]61号)和《益阳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要求,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00445620600010002

开 户 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6151881

胡朝晖               电    话:13907370491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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