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环罚字[2018]60号)
发布时间:2019-02-25 15:28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18]60号

 

桃江东方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593265273N

法定代表人:罗根深

地址:益阳市桃江县松木塘镇龙山湾村

 

2018年11月17日,益阳市环境保护局和益阳市环境监测站对桃江东方矿业有限公司拔英湾矿区(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你单位配套建设的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中需要添加的絮凝沉淀药剂已经使用完毕且未及时添加,导致废水被处理时未经过絮凝沉淀处理;同时,你单位建设有三根白色PVC管道(一根直径为11厘米,二根直径为16厘米),用于将矿区内废水导流至废水处理设施调节池,三根白色PVC管道在进入调节池前段分别设有活接,检查中均已被打开,收集的矿区废水通过三根白色PVC管道被打开的活接处,流经活接处下方的小洞,排向调节池北侧的水泥渠道,绕过废水处理设施后,最终再次流入总排口并外排。你单位存在不正常运行废水处理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6、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废水处理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11月18日和11月19日以《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18]6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于2018年11月21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18年11月24日通知你单位有关听证会事项,并于2018年12月18日在益阳市环境保护局举行了听证会,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志才出席了听证会。综合你单位听证会意见,你单位认为我局行政处罚畸重,未考虑诸多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及危害性大小,未体现处罚与教育相一致的法律原则。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的意见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18]60号)和《益阳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要求,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00445620600010002

开 户 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6151881

胡朝晖               电    话:13907370491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