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环罚字[2018]55号)
发布时间:2019-02-25 15:27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18]55号

 

益阳市浩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3448356931

法定代表人:邓一定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街98号

 

2018年10月22日,益阳市环保局和益阳市环保局赫山分局工作人员对益阳市浩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喷漆房废气处理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经听证进一步核查,确定你单位主要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喷漆房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监察记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调查询问笔录;4、现场照片、录像记录;5、营业执照复印件;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11月12日以《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18]5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于2019年1月17日向我局递交《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19年1月29日在益阳市环保局611会议室召开听证会。经研究,你单位主要环境违法行为应为“喷漆房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18]55号)、《益阳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益阳市环境保护局听证报告、益阳市环境保护局听证笔录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00445620600010002

开 户 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6151881

胡朝晖               电    话:13907370491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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