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18]20号
南县旺胜建材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08139723XM
法定代表人:廖杰
地址:南县茅草街镇新成村
2018年4月9日,益阳市环境保护局和益阳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南县旺胜建材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废气处理设施中的脱硫除尘系统未添加药剂,循环水池中的脱硫除尘水经监测呈酸性,益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益环督监字【2018】093号)显示,PH值为4.56-4.59,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操作规程,导致废气未经有效处理排放。该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现场监察记录;3、调查询问笔录;4、现场照片、录像记录;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6、益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益环督监字【2018】093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5月2日以《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18]2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18]20号)和《益阳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停产整治;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6151881
胡朝晖 电 话:13907370491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