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16]14号
益阳市恒成化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30903673592987U
法定代表人:肖坤玉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全丰村银天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6年9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6年9月20日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和石油类排放浓度分别为1110mg/L和11.01mg/L,化学需氧量排放限值为100mg/L,超标10.1倍,石油类排放限值为5mg/L,超标1.2倍。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监察记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调查询问笔录;4、现场照片记录;5、现场勘查示意图; 6、监测报告(益环督监字[2016]240号);7、营业执照复印件;8、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6年10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16]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16]14号)、《益阳市环保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柒拾陆元叁角贰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益阳市工行桃花仑支行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5073751207
王 峰 电 话:15807379909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