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16]19号
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981000006709
组织机构代码:75337574-7
法定代表人:陈国栋
地址:沅江市漉湖芦苇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6年12月4日,益阳市环境监察支队和益阳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监察记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调查询问笔录;4、现场照片;5、现场勘查示意图;6、监测报告(益环督监字[2016]288号);7、营业执照复印件;8、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2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16]1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16]19号)、《益阳市环保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产整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要求,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产整治;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益阳市工行桃花仑支行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5073751207
王 峰 电 话:15807379909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