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益环改字〔2017〕HS1号
发布时间:2017-04-26 13:28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益环改字〔2017〕HS1号

单位:湖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超

身份证号:32132419880818****

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号:914309005827793082

公司地址:益阳市赫山区八字哨镇

经查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生产产生的固体废物没有设置规范的堆场;2、20吨燃煤锅炉未按环评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3、未通过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以上事实有现场相片、监察文书、调查笔录等相关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2016年《环境违法建设项目清查整治》相关要求,责令你公司:1、立即停止生产;2、限4月30日前将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改正到位。并可于 2017 年5月  7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以暗查的方式进行复查,(逾期)未改正的,视为拒不执行,我局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予以处理。

你公司如对行政命令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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