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高环罚[2016] 23号
益阳鱼形山和香居养生度假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4L30L97G
法定代表人:张新岗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鱼形山水库
我局于2016年12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已开工建设益阳鱼形山和香居养生度假区项目的施工便道,该项目经核实,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之规定。
我局于2016 年 12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高环告[2016]2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的规定,按照《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四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户名: 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汇缴结算户
账号: 191202102902498163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联系人:周轶男 陈万川
联系电话:13511123807 13511120049
201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