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1〕3013号
发布时间:2022-02-18 16:07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天翔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325620240W

法定代表人:孙伟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新月村14号

2021年10月29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益阳曙光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益阳曙光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益阳天翔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共用厂房,使用燃煤锅炉供热烘干稻谷的生产线为你单位所有,检查现场已停产。你单位于2018年开始建设,2021年9月正式投入生产。你单位向执法人员提交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许可回执,未提交其余环评审批手续。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许可回执、企业法定代表人孙伟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11月5日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1月19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3013号)。2022年1月20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1〕30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3013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1〕3013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一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零柒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曾加佳             联系电话:138****0152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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