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1〕59号
发布时间:2022-01-13 11:58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银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081357203M

法定代表人:张浩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新市渡镇建新村

2021年11月16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对益阳银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停运污染治理设施(脱硫除尘设施),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废气排放口进行了现场采样检测,检测报告(编号:ZXJC202111(CG)028)结果显示,你单位的废气排放口所排废气中颗粒物折算平均浓度为209.03mg/m3,二氧化硫折算平均浓度为6526.63mg/m3,分别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的5.967倍和20.755倍。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ZXJC202111(CG)028)号;7.环评批复及验收意见复印件;8.生产经营合同书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11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2021年12月22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0051号),2021年12月28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1〕5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0051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1〕59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881

王兆祥               电    话:150****0926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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