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0〕14号
发布时间:2021-01-15 14:32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超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090854738P

法定代表人:赵晓亮

身份证号码:43122619671010****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东路(电子信息标准厂房一栋)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0年12月16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对湖南超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6、负责人郑德芳身份证复印件;7、环评批复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0年12月16日进行了立案调查。2020年12月17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0]1005号)。2020年12月22日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0]1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0]1005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0]14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初次违反及时改正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对湖南超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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