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环罚字〔2020〕0019号
发布时间:2021-02-26 10:24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坤宇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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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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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2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湖南安化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工站)进行了调查,发现湖南坤宇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负责服务管理的湖南安化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工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年产30万m3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照片、录像记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现场勘察示意图;4、调查询问笔录;5、湖南中昊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H/HW20201442);6、营业执照复印件;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1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0〕0019号)告知湖南安化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工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湖南安化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工站)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2020年11月16日湖南安化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安化区域两站环境行政处罚回复的报告》(湘安化新材发[2020]23号),认为我局处罚主体有误。经案审会集体研究讨论,对湖南安化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陈述的理由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0〕0019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裁量权基准中第一项的要求,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881

胡朝晖               电    话:139****0491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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