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0〕9号
发布时间:2020-09-27 15:23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常益长铁路项目经理部一分部:

项目部经理:郭宁

地址:益阳市高新区谢林港镇庵村里

我局于2020年8月14日对常益长铁路项目经理部一分部1#搅拌站(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冲洗地面废水、搅拌车辆冲洗废水未有效收集至收集池内循环利用,部分废水从厂区东面未经处理流入外环境,废水外排痕迹明显。

以上违法事实有:1、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营业执照复印件。5、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6、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9月18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0〕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0〕9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三项的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并处六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9****4455

石  磊                电    话:138****9272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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