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 信息简报 2022年第8期
发布时间:2022-09-27 10:07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进展情况

 

一、行政处罚情况

1-9月,累计办理环境违法案件74件,拟处罚款634.91万元。其中行政处罚案件62件,查封扣押案件4件。向公安行政移送拘留案件6件,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4件。

二、移动执法系统台账完成情况

单位

执法人员数

每月任务数

9月完成数

年度完成数

赫山区

9

45

43

462

资阳区

7

35

39

320

高新区

6

30

29

245

安化县

12

60

26

435

桃江县

12

60

66

520

南县

11

55

55

477

沅江市

10

50

45

401

大通湖区

3

15

15

125

市执法支队

9

45

22

221

合计

79

395

340

3206

以上数据截止9月26日16时,来源于省厅服务器后台数据。

三、工作开展情况

(一)迎接省厅工作组对我局开展执法稽查。根据《2022年湖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稽查工作方案》,2022年9月3日至9月5日,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副书记漆建平带领执法稽查2组,对我局市本级及南县分局法律法规制度的执行、环境行政处罚规范性、移动执法系统建设使用、重点信访件办理等执法情况开展稽查。稽查组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理论测试、个人访谈等方式,对我局2021年以来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情况进行了全方面的检查,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谢颖清带领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陪同。

 

(二)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管联合抽查。根据《益阳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022年度抽查工作计划》,9月16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管联合抽查。抽查工作由市执法支队牵头组织,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配合一并实施,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检查涉及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使用经营活动的企业是否依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按照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对名称规范使用情况、住所(经营场所)、注册资本实缴情况、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经营期限、营业执照规范使用情况、经营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项目等内容进行检查,并对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即时公示信息进行检查。推进部门联合抽查,实现了“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了对企业正常生产的干扰。

四、典型案例、

益阳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多项环境违法行为案

 

案情介绍:根据线索,2021年11月23日下午,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以下简称大通湖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偷排养殖废水进入苏河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未办理环境评价审批手续,且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擅自从事围网投饵养殖牛蛙,并私设软管将养殖废水排至苏河。经检测,废水收集池总磷0.77mg/L、总氮4.91mg/L,软管内水样总磷0.82mg/L、总氮5.6mg/L,废水收集池内废水和暗管废水水样基本一致,均超过《湖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752-2020)的一级标准。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大通湖分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针对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叁万伍仟元整;2、针对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处罚款贰拾万元整,并对直接负责人处罚款伍万元整;3、针对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拾万元整;4、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5、同步启动生态损害赔偿。

2022年4月25日,大通湖分局与该公司达成生态环境磋商协议,并已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目前该公司正在积极补办环保手续,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典型意义:“利剑”行动开展以来,为切实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加强两法衔接,联合公安打出执法“组合拳”,同时督促企业承担侵权责任,积极开展生态损害赔偿。

本案当事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薄弱,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多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办案部门针对企业存在的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运用多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做到应罚尽罚、应移尽移,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双罚制”,从经济处罚、行政拘留、损害赔偿多个方面进行联合惩处,让违法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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