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起实施,益阳30条规范详细规定生态环境执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1-08-04 09:46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近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出台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以下称规范)。《规范》全文共7章30条,对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的一般行为、现场检查、案件调查、督查、责任追究等方面行为做出具体规定。

根据《规范》,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有案必查,不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严格遵守执法流程,按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作为、乱作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调查案件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制作询问笔录原则上在现场完成,确因办案需要,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询问。生态环境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当予以拒绝。领导干部或上级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梁成立表示,近年来,益阳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总体上健康有序,广大一线执法人员为全市生态环境改善作出了很多贡献,但是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不能回避问题和不足,有些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部门、少数人身上,但暴露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存在着薄弱环节。尽管这只是某个执法领域中某个执法环节的问题,但是影响的是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的公信力和社会形象。为此,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人员要深入传达学习,入心入脑抓落实,自觉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

据市纪委监委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监察组组长龙志刚介绍,《规范》是对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湖南省生态环境执法廉政规定》的具体落实,同时借鉴全国政法系统教育整顿“三个规定”成果,力求纠正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执法、内部人员插手过问案件查处、执法人员随意执法等行为。近几年生态环境执法领域的一些典型案例给予执法人员深刻的启示,益阳下塞湖案47名干部涉案被查处,宏安矿业案个别执法人员充当违法企业保护伞等等。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从身边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培养廉洁自律意识,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工作,以制度建设为抓手,建章立制,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了执法行为的公正、规范、廉洁。

此外,《规范》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违法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进行告诫、引导、教育,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再给予行政处罚。《规范》同时对实施督查进行规范,督查时应当制定督查工作方案,严格按照督查工作方案实施督查。督查结束后,应当集体研究决定作出明确的督查结论,督查人员不得擅自变更方案,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等方式进行调查询问,不得调查询问与督查无关的内容。不得擅自约见督查对象或者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向督查对象反馈情况,不得仅由推断、猜测等作为督查结论的相关证据,不得作出“可能违法”的督查结论。(秦雪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