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计范围
2024年度排放源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工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移动源。
工业源的调查对象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 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纳入重点调查的工业企业(不含军队企业),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或排放的工业企业。
生活源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第三产业以及居民生活源。
集中式包括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
移动源主要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道路铺装及从事油品储存的企业。
二、废水污染物
2024年,我市排放源统计调查的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如下: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28157.55吨,其中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347.16吨,生活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27801.09吨,集中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9.30吨。
氨氮排放总量2539.79吨,其中工业源氨氮排放量18.43吨,生活源氨氮排放量2520.19吨,集中式氨氮排放量1.18吨。
总氮排放总量4530.17吨,其中工业源总氮排放量72.66吨,生活源总氮排放量4454.14吨,集中式总氮排放量3.38吨。
总磷排放总量374.07吨,其中工业源总磷排放量4.63吨,生活源总磷排放量369.44吨,集中式总磷排放量0.016吨。
三、废气污染物
2024年,我市排放源统计调查的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如下: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3357.90吨,其中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1041.50吨,生活源二氧化硫排放量2316.40吨。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9780.34吨,其中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3161.40吨,生活源氮氧化物排放量803.87吨,移动源氮氧化物排放量5815.07吨。
颗粒物排放总量7782.00吨,其中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1920.49吨,生活源颗粒物排放量5806.10吨,移动源颗粒物排放量55.41吨。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10698.05吨,其中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2758.51吨,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4883.25吨,移动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3056.29吨。
四、工业固体废物
2024年,我市排放源统计调查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排放情况如下: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29.99万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109.32万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3.27万吨。
危险废物产生量8.85万吨,利用处置量8.73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