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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环境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日期:2021-03-01 16:07  文档来源: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量:

·      索引号:430S00/2020-03004025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 2020-09-01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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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词:

·      名称: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我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湖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厅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我厅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三)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

(四)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将环境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见《湖南省生态环境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厅法规与标准处(以下简称法规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法规处负责我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六条  具体承办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的处室、直管直属单位(以下统称为承办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提请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提交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

需要征求厅内部有关处室、单位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完成征求意见工作。

第七条  送审时,承办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建议稿);

(二)重大行政执法调查或者审查报告、批示及相关程序性材料;

(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事实、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依据;

(四)经听证或者评估、论证的,应提交听证笔录、听证报告或者评估报告、论证意见;

(五)需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承办机构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法规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进行补充。

超出我厅管辖权限,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或者移交其他部门的,应当一并提出移送移交意见。

第八条 法规处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属于我厅的管辖权限;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三)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四)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规处在审核中可以组织生态环境法律、技术等有关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究论证,并邀请承办机构参加;对复杂、疑难案件视情况征询有关部门意见或者提请有权机关作出相关解释。

第十条 法规处自收到承办机构送审材料之日起,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情况复杂的,经分管法规的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论证、对疑难复杂案件征询意见或提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一条  审核后,法规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经分管法规的厅领导同意后,交还承办机构。

(一)对符合下列情形的,出具结论为合法的审查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3.未超越法定权限;

4.事实认定清楚;

5.证据合法充分;

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7.适用裁量基准适当;

8.程序合法;

9.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改正的意见:

1.事实认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或者错误;

3.适用裁量基准不当;

4.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3.事实认定不清;

4.主要证据不足;

5.违反法定程序。

(四)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移交的意见。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通过的,由承办机构按程序提交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承办机构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符合要求后再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法规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承办机构应当将其存入执法案卷。

第十四条  法规处结合审核实际情况,可以就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突出问题向承办机构提出执法建议,承办机构应当根据执法建议,采取措施改进,防止类似问题发生。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湖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厅有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内容同时废止。法律、法规、规章等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湖南省生态环境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附件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重大行政执法

类别

法制审核事项

承办机构

审核依据

备注

1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以及情节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或者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2、辐射安全许可;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4、其他重大许可事项。

具体承办

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行政处罚的事项。

生态环境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3

行政强制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作出查封、扣押决定的事项。

生态环境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4

其他事项

经党组会、厅务会讨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事项。

提出部门